《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 《问责条例》的实施体现了我党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
反腐的根本出路是法治,密织制度之笼,把权力关进去,防止权力的任性妄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先后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规范党员的行为,规范领导干部的依法依规从政,让从严治党制度化、常态化。《问责条例》就是要对领导干部从政中的不作为、不担当动真碰硬,是要告诫党员干部要尊崇党章、遵守党纪,勇于担当。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在《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之后,《问责条例》给关住权力的笼子又加了一把锁,锁住了“任性”的权力,更是旨在唤醒党员干部的的担当意识,“在其位谋其政”,为官就要担当、必须作为。在一个人情社会、关系型社会里,人们习惯做“好好先生”,因为害怕“出事”而“不敢做事”导致党员干部官场“不作为”、“不担当”等“庸懒散”现象,对违纪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责任和担当的缺失,让一些领导干部难以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说到底这也是一种“消极腐败”,尽管与那些明显触犯法律的贪腐行为有区别,但同样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更严重的是,这种官场“庸懒散”综合征有着很强传染性,极易蔓延传播,侵蚀党和政府的肌体。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针对的就是那些只想享受权力带来的快感,但是却不愿承担工作责任的党员干部。问责,应该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让其对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产生敬畏感,明白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为政“常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问责条例》的出台,积极回应了强化党内监督要求,这不仅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更是为党员干部建起了一道抵制腐败的“防火墙”。试想,在如此“高压”的问责模式下,有谁还敢轻意逾越“红线”?把问责、追责的制度“利剑”伸向“自己人”、“内部人”,彻底解决了纪律和责任面前“灯下黑”的问题,再一次证明了在从严治党上不留“暗门”、不开“天窗”,没有一名特殊党员,更没有一个特殊机关。守住了规矩,就守住了清廉,领导干部并没有特权,其本职也就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只有懂得奉献、真心付出的领导干部,才会受人尊敬,受群众拥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