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不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切实加强纪律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发扬纪律严明这一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加强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支撑和治本之策。
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将纪律建设摆在更加重要位置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甫一上任,就把纪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从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到三次全会强调“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从五次全会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到2015年10月8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准则、条例修订稿时明确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六次全会又强调“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习近平总书记越讲越坚定、越讲越明确、越讲越具体。
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只有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才能更好用纪律约束党员行为。党中央通过立规修规,着力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笼子。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台,用“六项纪律”划出了党纪底线,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和党员的基本遵循。
最直观的变化,体现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人员的处分通报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对抗组织审查”等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都被逐项点出。违纪行为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彰显纪律为尺、精准衡量。
用好纪律尺子,要在监督执纪中扭住不放、一寸不让。今年年初,中央纪委通报10名中管干部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重处分及重大职务调整结果。云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曹建方被开除党籍、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礼祖被开除党籍、直接降为科员……对以身试纪者严格执纪,不因未触犯法律而“放过一马”,释放了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强烈信号。
落实中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辽宁省大连市剑指“圈子文化”,从快从严查处领导干部拉帮结派问题。湖北省武汉市狠抓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换届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上半年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问题25件。
不仅执纪审查冲着纪律去,作为党内监督“两翼”的巡视和派驻监督,始终坚持以纪律为准绳,将违反纪律问题纳入监督重点,推动管党治党逐步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处理好党纪与国法的关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这对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和严明纪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无数案例表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混淆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就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把纪律挺在前面,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2015年3月,王岐山同志参加全国“两会”北京代表团审议时,提出这一管党治党新理念,强调从严治党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针对纪法不分、错把法律当底线等问题,党中央在制定修订党内法规时,充分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无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都以“纪言纪语”代替“法言法语”,既做到化繁为简、突出重点,又实现了制度层面的纪法分开。
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挺纪在前是其回归本职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带动各级纪委深化“三转”,聚焦主业主责、创新方式方法,执纪特色更加凸显。
从查违法转向盯违纪,从以查处大要案论英雄到以治病救人为出发点,快查快结成为执纪审查新常态。上海市纪委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工作环节进行优化,明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等适用简易程序的四种情形。四川省成都市纪委实行重大案件审理提前介入,涉案人员级别、涉案金额与以前相当的案件,从立案到处分平均用时减少近40%。
快查快结并不是把执纪审查“夹生饭”移交出去,而要保证审查质量经得起检验。天津市纪委编制印发纪律审查工作指引,对审查期间必须履行的12个环节作出硬性规定。湖南省纪检机关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深挖细查,体现“纪委姓纪”、纪严于法。
坚持挺纪在前,就要着力理顺纪法关系,既实现纪法分开,又做到纪法衔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改变原来“先移送后处理”的方式,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期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密切与司法、审计等机关的协作。今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7个增加到17个,仅上半年,市纪委与公检法机关就双向移送线索69件。
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
用好“四种形态”,严管厚爱、治病救人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重大理念创新,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等思路理念一脉相承,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供了实现路径。
“四种形态”既是思想观念的创新,也是执纪监督的深刻变革。纪检干部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等环节,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彻到纪律审查全过程,努力实现从“管少数”向“管全体”、由“被动查”向“主动防”的转变,纪律建设的治本作用日益显现。
落实“四种形态”,关键是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有苗头倾向问题就及时提醒,使党员远离底线,才能避免出了问题要么不处理、要处理就“算总账”。对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格按照五类方式分类处置问题线索的基础上,普遍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今年1至6月,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507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60.4%。在山西省纪委处置的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类比例已由2014年底的1.6%上升至43.9%。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介绍,今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办结的中管干部案件中,给予组织处理、党纪轻处分或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案件占8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占19%。而在2015年上半年,这两类案件分别占35%、65%。数据的变化,体现出纪检干部运用“四种形态”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明显提高。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不仅对纪委提出要求,更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各地采用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贵州省以预防谈话提醒的方式,对一把手、新提拔任职干部、廉政风险较高的党员干部等,经常性开展提醒谈话,今年1至7月已谈话65099人(次)。
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决不意味着忽视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9.3万件,处分16.3万人,其中党纪处分13.4万人。河南省纪检机关共立案11169件,同比增长22.6%;处分11830人,同比上升20.5%。各地在正“歪树”、治“病树”的同时,坚决拔除“烂树”,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