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委职责权限,不仅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也实现了监察职能全覆盖,对于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和历史意义,更为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开启了新起点。为了有效惩治腐败,监察法赋予了监委必要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权力越大,风险就越大,越要接受严格监督。可以说,纪检监察机关的作风和纪律,关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关乎党和国家的信用和形象。各级监委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始终把加强对自我的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在机构设置、业务运行、日常监督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坚决防止“灯下黑”。
开展自我监督,监督和调查部门分设,实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监察法第五十五条指出,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为确保监察权力不任性、不妄为,早在2017年3月浙江省监委组建之时,该省就探索通过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实现“前台”和“后台”分离,并将建立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作为加强自我监督的必要条件。同时规定,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监督,运用“四种形态”,延伸监督触角,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后者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既防控权力运行风险,又进一步健全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并在运行中不断完善。省监委挂牌后不久就着手调整了4位省纪委副书记的分工。过去只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了“红脸出汗”和立案查处的分离。
开展自我监督,紧盯问题线索全过程,实现动态更新、全程跟踪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指出,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问题线索是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基础,明确问题线索处置标准,是确保每条线索都有归口和落实,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的内在要求。要做好转隶期间的线索管理。统一线索接收程序,统一线索分办标准,做好转隶期间检察院原反贪、反渎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的接收、分办和转办等工作;做好新老纪检监察室之间的问题线索移转工作,确保“换防”期间问题线索不脱管,做到所有问题线索逐件登记、建好台账。
要严格规范线索处置流程,强化问题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切实把线索处置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以起草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问题线索处置集体会商机制、延长审查留置期限的审批程序、省级单位非省管监察对象职务违法涉嫌犯罪的管辖、向非联系地区办理委托事项或转办线索等事项。要加强线索跟踪督办。提醒督促各执纪监督部门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做到即收即处,即处即办,每月月底前报备处置情况;执纪审查部门初核的问题线索,要求规定具体时间报进展情况。
开展自我监督,严格限制留置等审批程序,实现精准把控、全程留痕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以浙江为例,该省在改革试点时,就积极探索严格把关留置审批,探索建立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规定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除需符合基本留置条件外,必须由市、县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必须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从全国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地实践也可以证明,通过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既能确保党对监察留置工作的绝对领导,有效防止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杜绝未批先留、违法留置等行为,维护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注意在执行留置期间,强化对留置过程的监督,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明确留置期间,由监察机关负责留置讯问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留置安全工作的责任分工机制;规定留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强化实时监督,形成留置工作中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切实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留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在采取留置措施时,要高度重视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实现惩治职务违法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要坚持以人为本,在采取留置措施时,第一时间告知被留置人享有申请回避、自行申辩等权利,并在采取留置措施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的家属和单位。留置期间,还要保障被留置人正常的休息、饮食和医疗服务,尊重被留置人的人格和民族习俗。此外,监委还要建立说情、过问案件等情况的记录、报告制度,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行为,逐一记录、备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明确监察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监察情形的,必须回避;掌握案情秘密的监察干部离岗或者离职,需执行3年脱密期制度,期间不允许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等。(颜新文 黄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