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充分证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化,直接体现和推动了纪委职能、方式、作风的转变。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也要应用到监察工作之中,不断丰富完善,使之越用越活、越用越灵。各地对此有何认识?如何更加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本期关注”栏目日前对话内蒙古、辽宁、宁夏三省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请他们谈谈纪检监察机关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做法和经验。
对话嘉宾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 刘奇凡
辽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廖建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监委主任 许传智
1请问如何认识监委也要精准有效运用好“四种形态”?
刘奇凡:“四种形态”是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有效途径,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科学方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督,就要在监督中体现党关于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就要把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监督策略运用到监督全过程。纪委和监委监督对象有重合、工作职能有交叉、工作目标相一致,决定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监察监督中同样适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过窄,既难以对非党公职人员形成有效监督,也难以处置违纪和职务犯罪中间的职务违法行为。监察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层面消除了监督空白点,监督范围扩大、监督职能明显增强。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改革后监督对象由20.3万人增至60.5万人,监委需要监督调查处置的大量问题为尚未构成职务犯罪的一般违法问题,需要我们在监察监督中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努力做到政策和策略的高度统一,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许传智:从政治属性看,监委与纪委一样,都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纪检机关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准确理解党章党规精神,在监察工作中一体贯彻。因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同样应成为监察工作的重要举措。
从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看,监委与纪委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高度一致,目的都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这一理念和精神在监察法相关条款中有所体现,如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所秉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高度一致;第四十五条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是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的要求也相吻合。与此同时,还要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有力管住中间地带,有效填补监督空白;不放松第四种形态,以惩处有力确保监督有效。
廖建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管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方法论。面对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坚持好、运用好、深化好“四种形态”,将其蕴涵的科学理念和政治要求,自觉地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一,“四种形态”体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性。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讲政治是根本要求,运用“四种形态”就是讲政治的具体化。要准确把握党的政策和策略,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统一,对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干部出问题。第二,“四种形态”体现的是惩和治的辩证关系。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已经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运用“四种形态”要立足于这一形势任务,注重惩中治、治中惩,做到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同步推进、同向发力。第三,“四种形态”体现的是纪法贯通的方向要求。监察工作也强调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出发,履行好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把“四种形态”贯穿于执纪与执法,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2请问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你们有哪些经验做法及成效?
廖建宇: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辽宁省委制定出台《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办法》,每季度对省级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制度化推动常态化。今年以来,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1319人次,同比增长47.4%。
二是坚决减存量、遏增量,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综合研判、精准发力,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今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0688件、处分8334人。全要素运用12种调查措施,全省采取留置措施219人,其中省管干部8人,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
三是强化统筹协调,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坚决肃清王珉等人和辽宁省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恶劣影响,坚持依纪依法、审慎稳妥,注重“四种形态”联动,科学把握形态转化,认真做好涉案人员处理工作。
刘奇凡:实践中,我们感到,在履行监察职能中运用“四种形态”原理绝不能照抄照搬,要根据监察监督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准确把握中央大政方针,科学合理运用工作策略方法,在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基础上,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原则,把握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注重政治、纪法、社会三个层面的综合效果。
在第一种形态运用上,精准把握监察范围,动态识别监察对象,聚焦公权力行使,用好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等手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红脸出汗、拉拉袖子提个醒,防止其在错误轨道上越滑越远。在第二、第三种形态运用上,精准把握法规界限,严格执行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使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匹配,防止一般违法发展成为严重违法、犯罪。在第四种形态运用上,精准把握法律准绳,依法处置犯罪行为,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今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置非党监察对象1607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1306人次,占81.3%,监察监督的综合效能初步显现。
许传智:宁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实践中综合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处理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今年上半年,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5786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4219人次,占72.9%。
在具体实践中:一是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常做“婆婆嘴”,敢当“黑包公”,综合运用监督检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成果,动辄则咎、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好同志”变为“阶下囚”。二是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盯住“树木”,也关注整个“森林”。在日常工作中综合把握党的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要求,标本兼治,从注重抓大案要案向抓早抓小转变,审查调查效果也从注重涉案金额、人员级别向产生良好政治、纪法、社会的综合效果转变。三是在日常监督中重视党章党规党纪、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功能,强化党员干部纪律、规矩和法律意识,真正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3请问下一步如何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许传智:下一步将结合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要求和宁夏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探索创新:一是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找寻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规律,创造性地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理顺监管职责,规范监管流程,把严查违纪问题和违法犯罪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双轮驱动。二是创新理念方式。改革后监督对象大量增加,如何增强监督工作的锋芒和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为重要。这迫切需要我们强化对“四种形态”科学内涵的学习理解和把握,切实扭转思维惯性,改进方式方法。比如通过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在精准发现问题上下功夫;通过借助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平台以及重温入党志愿书等形式,探索运用“四种形态”的抓手,等等。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健全制度规范,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协调机制,发挥好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形成覆盖更广、触角更灵、监督更深、协作更畅的网络。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廖建宇:一是坚持实事求是。这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正风肃纪工作中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审查调查查实多少问题就处理多少问题,监督执纪应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不能主观片面,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二是突出精准有序。这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关键。要做到精准发现,找准问题症结,对症下药、靶向治疗。做到精准把握政策,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宽严相济、精准得当。做到精准处置,科学研判“树木”与“森林”的状况,精准提出处置意见,防止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三是补齐监督短板。这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基础。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第一职责,加快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全面覆盖、协调联动格局。要坚持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实践运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约谈提醒、谈话函询、参加民主生活会以及监督巡视发现问题整改等多种形式,不断强化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日常监督。
刘奇凡:深化“四种形态”的运用,必须努力做到严管和厚爱高度统一。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条重要原则,与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管党治党方针一脉相承。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察监督,必须把这一重要原则贯穿到监督全过程,不能因为强调严管而忽视厚爱的政策要求,也不能因为注重厚爱而背离了严管的纪法原则。要始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做到严管有“尺”、厚爱有“度”。
要充分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公职人员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准确运用第三、第四种形态,绝不能无原则地放松证据标准、放宽处理标准、放纵违纪违法;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和落实有关精神和要求,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悔过态度等因素,依法把握好形态间的适用与转化,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妥当。(本报记者 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