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有效惩治职务违法犯罪,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推动法法衔接高效顺畅,实现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制衡,实现监察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衔接,包括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监察法与刑事法的衔接。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切实发挥在实现法法衔接方面的“关口”、“出口”和“窗口”作用,一方面,统筹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实现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高效顺畅对接,真正使办案模式由“中途换车”变为“直通车”;另一方面,切实担起关口职责,严格遵循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核把关,确保移送的案件是“成品”。截至目前,重庆市各级纪委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检察院提起公诉21件23人,法院判决6件6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犯罪事实、证据均得到司法机关认定。
健全工作机制,程序上高效有序衔接
完善协作配合办法。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会同市高法刑事审判二庭、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在《关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的基础上,根据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精神及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并配套6个文书模板。该办法细化管辖、移送、起诉、审判各环节,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内设机构和责任人;案件审理室负责商检察院、法院指定审判管辖,函请检察院提前介入,会同审查调查室移送案件,受理退回补充调查,检察院、法院若对案件定性、处理等有较大分歧意见及时沟通协商,依托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无缝连接的3家4级联动会商机制,等等。
明确一般管辖和指定管辖原则。坚持属地管辖为原则、指定异地管辖为例外的审理、起诉、审判职务犯罪案件模式,既符合干部管理权限、刑事诉讼法关于属地管辖原则的要求,又有利于减少环节和发挥当地审判警示教育作用;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需要指定异地审判管辖的,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向市检察院公诉二处书面函请指定管辖事宜,市高法立案庭会同刑事审判二庭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直接指定基层法院审判管辖,减少中级法院指定环节,有效实现直辖市两级纪委监委与三级法院、检察院的衔接。如,某区纪委监委办理的区法院出纳李某涉嫌贪污罪一案,需要指定异地审判管辖,根据直接指定管辖制度,市高法次日即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判该案。此外,市纪委监委指定区县纪委监委调查的案件,由被指定区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制作起诉意见书,可直接向被调查人属地管辖的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和质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认定分歧较大的案件,在审查调查室取证工作基本结束、案件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基本查清后,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案件审理室聚焦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提前介入审理的书面意见,提升提前介入质量。如,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王某涉嫌受贿案,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期间,对存有较大争议的1笔受贿金额,经会商研究后,未予认定。提前介入审理后,认为案件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在移送审查起诉15日前,函请同级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检察官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管辖、强制措施、补证意见及需要研究和说明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经案件审理室审核后,及时交由审查调查室进行补证。
建立留置与强制措施无缝对接制度。检察院公诉部门实行“捕诉一体”,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纪委监委的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对接刑诉法修改新精神,对纪委监委留置案件,检察院先行拘留,在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还可延长1日至4日。如,某区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的市旅游信息中心原副主任马某受贿案,该案4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区检察院捕诉一体化,次日便决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建立直接退查机制。对市纪委监委移送的案件,市检察分院、基层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个别证据的,可以交审查调查室补充提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经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同意并与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沟通后,市检察分院、基层检察院可以直接退回调查,不再转经市检察院。审查调查室补充提供的证据及形成的补充调查报告,经案件审理室审核后重新移送至检察院。
坚持依法规范,实体上衔接严密顺畅
法律文书上做好法法衔接。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审查调查室形成审查调查报告、《起诉建议书》,连同全部案卷、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室。案卷材料包括证据材料、法律手续和文书,以及被调查人到案经过、量刑情节等方面材料。案件审理室对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不但在审理报告中单独表述,还按规定格式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附件,采取“报告+附件”的体例,一并提请审议,体现法法衔接。
证据审查标准上做好法法衔接。案件审理室对接“以审判为中心”,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审核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案件证据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检验。案件审理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核,重点把握“证据法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被调查人身份事实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情节查清”等6方面原则。如,市监委办理的杜某涉嫌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前,严格证据审核标准,对2笔贪污金额未予认定。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等规定,在移送检察机关前做好监察机关内部的非法证据排除,防止移送“带病”证据。
罪名认定和法条适用上做好法法衔接。案件审理室全面审核案件材料,结合案件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对审查调查室认定的犯罪性质、罪名和适用法条进行认真研判、论证,同时审核是否存在“漏罪”“漏犯”等问题,把好移送关口的各个环节,确保定性、处理精准。
量刑情节适用上做好法法衔接。案件审理室对被调查人有无从重、从宽情节严格审查,尤其重点关注审查调查室所提的被调查人构成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结合证据状况仔细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对区县纪委监委报批的从宽处罚建议实行集体审议制,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从宽处罚的有关材料进行实体审核,经室务会集体审议后,分管或协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有较大分歧意见或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呈报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提请监委委务会议研究。
移送审查起诉后做好法法衔接。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并不是案件审理工作的结束,案件审理承办人密切跟踪了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情况,但不违规过问、干预。如,了解移交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及辩护律师会见后认罪认罚态度,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询问证人是否有翻证情况以及原因等,形成专门报告呈报委领导,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审查调查室。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案件审理室、审查调查室派员旁听庭审情况。(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