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这是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的具体体现,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重要体现,是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我们理解,“协调”更多地是讲“统”,即统筹协调;“制约”侧重点是讲“分”,即分权制衡;实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目标,关键是要靠“制”,将制度流程贯穿统分结合的全过程。
强化内部分工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权限重要、影响重大,必须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被滥用。湖北省纪委监委根据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积极推进内设机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创新,强化内部分工制约。一是市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制”。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则专司审查调查工作,一案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避免熟人关系的干扰和“围猎”。二是各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实行“分权制”。即对信访举报、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分别由不同的领导分管,使执纪执法全过程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三是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呈报拟了结的问题线索实行“两审制”。即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理部门分别实行“一审”和“二审”,防止执行和裁决混合,杜绝一个部门说了算。同时,对于下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的实行“上报一级审批制”,强化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监督,保证办案措施使用科学、规范。
构建高效的相互协调机制。“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统一于问题线索处置、调查,二者不可割裂开来。在相互制约的情况下,要提高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强统一协调。一是问题线索统一管理。问题线索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无论是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信访举报,还是执纪监督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抑或是干部监督部门发现并受理的问题线索,所有收集问题线索的渠道最终都要汇聚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这个“池子”,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台账管理、统一编号、分流处置。二是协调衔接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将协调衔接工作抓在手上,定期主持召开审查调查专题会议,主要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初步核实情况、立案案件阶段性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分类处理意见、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增强协调和决策的有效性。三是工作力量统一调度。坚持“常”“备”结合,积极探索纪检监察队伍优化配置和快速补充机制,既常态化足额保障执纪监督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工作力量,又调整充实办案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接受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参与审查调查任务。
构建完备的制度流程保障。无论是协调也好,还是制约也罢,要实现科学、高效的目标,接受党纪、法律的检验,必须以严密规范的制度流程作为保证。一是完善流程。针对监察体制改革后执纪监督与审查调查分开的实际,我们出台了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工作办法,明确了执纪监督工作原则、执纪监督对象和内容,执纪监督工作方式、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置方式和程序、执纪监督工作机制等,形成规范的闭合链条。研究制定了以问题线索调查、处置为轴线的业务工作流程图,在流程化管理中明确各部门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和纪法协调衔接机制。二是健全制度。建立健全说情打招呼备案登记管理、问题线索办理定期反馈、问题线索办理复核、审查调查档案移交、案件质量评审、责任追究等系列制度,用制度的形式将办案要求固化下来,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三是强化监督。健全内控机制,从问题线索进入、到集体研究决策、再到问题线索办结,制定全链条的责任体系和全过程的工作规范,重点对调查、处置关键环节和重要步骤进行监督,实现由注重结果监督向注重过程监督的转变。通过严密的制度和流程体系,保障各部门职能充分发挥和有序高效运转,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