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评贫困户、套取扶贫资金、验收扶贫项目不认真履职、对“精准扶贫”对象核定不准确……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4.53万个。其中,腐败问题占42.1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占35.51%,失职失责问题占22.33%。深入剖析这些“高发”问题的典型案例不难发现,五花八门的贪腐方式和作风问题背后,损害的都是群众的“救命钱”。
腐败问题中,截留挪用、优亲厚友、贪污侵占问题高发,分别占23.29%、19.34%、17.98%。
“腐败现象不解决,扶贫就像无底洞,投入再多的钱也是打水漂。”曾有群众痛心地说。从近期通报看,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公共服务等环节。
有的干部盯着扶贫资金“做文章”,层层设卡截留挪用,“雁过拔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民宗委副主任阿布力孜·库尔班截留挪用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管理费5.17万元,用于单位日常支出。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胡碱村计生专干张红梅先后5次私自从贫困户曹某某惠农补贴资金银行存折上取出粮补款共计5700元,用于个人支出。
有的干部优亲厚友搞“扶贫”,暗中调包,“肥水不流外人田”。贵州省松桃县孟溪镇白泥凼村原党支部书记田井友在负责白泥凼村2014年4个危房改造指标实施过程中,违规将其中3个指标分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胞弟田某等3户,使其各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3万元。
还有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财物和补助资金。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新万村党支部原书记吴志平隐瞒矿工吴某的工伤保险赔偿金41.59万元,告知吴某工伤保险赔偿金除去开支后只剩余15万元,将余下的26.59万元据为己有,直至组织审查期间,才将侵占款全部退还。重庆市黔江区白土乡原党委委员、副乡长曾庆品利用其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贪污3万元,受贿7.9万元,造成公共资金实际损失67万余元。
尽管这些扶贫领域的腐败大多属于“微腐败”,涉及的单笔金额不大,但是对党群干群关系、党和政府形象、脱贫攻坚成效的损害巨大,不能掉以轻心。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做表面文章问题较多,占26.7%。此外违规决策、弄虚作假问题分别占8.24%、8.57%。
一些干部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导致扶贫工作脱离实际情况、违背群众意愿,侵蚀了群众的获得感。如重庆云阳县凤鸣镇太地村村委会主任邹隆安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作风不严不实,在填写贫困户杨某某脱贫攻坚明白表时,未深入走访了解,工作敷衍了事,随意填写杨某某两子女享受的教育资助金额,导致杨某某误认为其家庭应当享受的教育补助被克扣,对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有的干部消极应付甚至弄虚作假。辽宁省营口大石桥市旗口镇新开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薇在负责危房改造贫困户申报工作中,通过召开村两委班子扩大会议的形式,违规研究决定将不符合条件的12户村民作为危房改造贫困户上报,并找来村民代表在村委会研究此事项的会议记录上签字,随后将申报材料上报大石桥市旗口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时任大石桥市旗口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舒大利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没有到新开河村实地调查情况下,仅审核新开河村上报的书面材料,便同意上报到上级部门,致使上述12户村民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合计6.5万元。
失职失责问题中,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问题突出,分别占49.08%、47.56%。
近期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的干部心无群众,对脱贫攻坚不上心、不负责;有的工作不严不实不精细,致使扶贫资金跑冒滴漏。
在监管责任方面,河北省沽源县扶贫办履行扶贫项目资金监管责任不力,在与省扶贫办、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开展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过程中,未履行对信贷实施机构的监督职责,致使510万元扶贫资金游离政府监管。
在主体责任方面,有干部在扶贫项目中失职导致扶贫资金被侵占。如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农业中心原主任秦继彬在代表清泉镇人民政府履行对红岩村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和现场验收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监督验收职责,致使红岩村原党支部书记黄孝明伙同原村文书邱治俊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报管理人员误工费等方式,先后多次套取扶贫资金883450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依然不少,必须保持韧劲,压茬推进。既要还利于民,让贫困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也要持续震慑,让违纪分子知止收手。”承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路洪昌如是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杨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