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的先进性不仅体现在信仰和宗旨,也体现在能用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严肃严明的纪律规矩把先进理念变为先进行动,让先进理论引领先进实践,让先进性要求切实体现在党的政治生活和执政实践中,体现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行动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在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了卓著成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在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背景下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又一典范。
使命引领担当,加强纪律建设凸显政治先进性
政党是政治组织,政党的先进说到底是政治的先进。尤其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来说,政治是政党的灵魂,讲政治是政党突出的优势和特点。作为唯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执政执的是“政治”,治国理政理的也是“政治”。只有从政治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才能看得透、抓得准,问题也才能解决得好。
“共产党不讲政治还叫共产党吗?”习近平总书记的发问如黄钟大吕,促我们深思,让我们警醒。《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讲政治的要求。讲政治就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讲政治就要把党章作为根本遵循。通过《条例》的修订,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使得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更加充分、更加突出、更加鲜明。
通过纪律建设突出旗帜鲜明讲政治。对于中国共产党这么一个近9000万人的大党,如何凝聚起来形成共识,如何团结起来形成战斗力,殊为不易但势在必行。特别是在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新时代,更需要全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用,同心同德、革故鼎新、攻坚克难。《条例》的修订实现了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加了“两个维护”的内容,增写了“四个意识”的要求,等等。所有这一切的现实指向就是把中国共产党打造成“一块整钢”,要求党的每一个组织、每一名党员都永远不丢信仰,“咬定青山不放松”;都能坚持革命理想高于天,“千磨万击还坚劲”;都做到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任尔东西南北风”。
在纪律建设中贯彻旗帜鲜明讲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同时,进一步充实了政治纪律的内容,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于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于在实践中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对于确保党中央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对于真正把党的先进性落到实处,意义极为重大。
强调纪严于法,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略,党当然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同时,我们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更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次《条例》修订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衔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在实践层面上的高度统一。
纪严于法,高标准。过去我们常讲一句话,共产党员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人,党员干部不要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这句话的意思不是说党员干部“高人一等”,而是说对党员干部的要求比群众要高。对于一些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义务,群众可以不去做,但党员干部就必须去做,因为党的纪律有要求;国家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党员干部可能就需要对一些法律权利自觉放弃和让渡,同样因为党的纪律有规定。在内容标准上,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于普通群众来说不是问题的问题,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就是问题、甚至是大问题;党员干部如果做了一些影响党的先进性的行为,尽管还没有触犯法律,法律不会去管,但触犯了党纪党规,党纪党规就要管起来。
比如,《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对于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员来说,是不能有宗教信仰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的客观要求。因此,这次《条例》修订中,在第六十二条做了更高的要求、更具体的规定,指出“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纪在法前,严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出现一种现象,一个在平时似乎没有什么问题的“好同志”,一经审查竟然触犯了国家法律沦为“阶下囚”。全面从严治党零容忍,必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也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一查就是大问题,一查就已经触犯了法律。其实问题都是从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的,破法都是从违纪开始的。如果党组织严肃认真做好日常监督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党员干部个人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至少不犯大错误,也就到不了触犯法律的地步。《条例》特别增加了第五条,要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提提领子、扯扯袖子,对问题严重的,就打打手板、敲警钟,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改正之后,还是好同志,这样党和人民少受损失,党员干部也少受损害。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良苦用心,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同时也是我们党作为先进政治组织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纪法协同,形成合力。纪律和法律标准不同,但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党规党纪挺在国家法律前面。《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过去有过的那种受到重大刑事责任追究还依然保有党籍的现象不会再出现了。当然,《条例》也规定,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所有这些体现的都是纪法协同,执纪与执法贯通,既不能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也不能以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又要对纪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纪律红线同样不可逾越、纪律底线同样不可触碰。
致力标本兼治,发挥制度根本性作用
权力腐败是自有国家以来就一直存在的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实现对腐败的“标本兼治”,承载着人们的殷殷期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采取的全面从严治党、正风反腐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了卓著成效;持续深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正在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我们党真正解决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这个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探索有效路径。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同样是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为全面从严治党打磨“标本兼治的利器”。这是继该条例2015年修订后,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再度升级,既与时俱进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改的党章要求体现其中,更传递出用制度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定决心。
好制度不仅要理论上讲得好,实践中更要管用。管用的制度一定是具体的、可操作的、有明确针对性的。党的纪律也是制度的一种形态,如何让党的纪律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将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实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与科学规范。
比如,对于什么是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行为,过去我们没有清楚具体的界定,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所以出现失之于宽的现象。2015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新修订的《条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又对政治纪律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等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等等,进一步明确了政治纪律的“负面清单”。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就会更充分地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