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纪委监委通报了该省农委引进的博士毛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调查组在初核问题时,毛某感到非常意外,非常抵触,他不解地说:“我可是贵州引进来的博士,是来为贵州发展做贡献的,你们怎么能怀疑我、调查我”“就算工作中出现点小问题,也不用这么小题大做吧”。后来,在该省农委纪检组教育和引导下,毛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交代问题,接受党内警告处分。
犯了错误就一定要受到惩罚,这是再寻常不过的道理。然而,现实中仍然有人对因违纪问题被查感到“意外”,这恰恰说明其自身纪律意识淡漠,没有将党规党纪放在心上,甚至认为只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对他们来讲,“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等“常识”,并没有真正地入脑入心。事实上,毛某作为一名引进人才,是学历高、能力强的党员,理应成为守纪律、讲规矩的典范。然而,他却依仗自己身份“特殊”,没有严格遵守纪律,甚至错误认为“一个搞科研的干部,搞好自己的工作就行了,没必要去和纪检干部接触”。如此,平时不以为意,等到真正“摊上事儿”,方才感到“意外”甚至“害怕”,可以说正是自欺欺人终误己的典型。
对党员个人来说,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严格遵守党规党纪,真正将纪律当作带电的“高压线”。然而,个别党员还是心存侥幸:有的认为自己是搞业务的,纪律与自己无关;有的则认为组织离自己很远,即便犯些小错也不会被发现。其实,从形成这些错误想法那天起,就注定了他们违纪被查的“命运”。动辄则咎、违纪必究是监督执纪常态,在党规党纪面前没有人能搞特殊,不管身处哪个岗位、何种职务,碰了红线都会被“照方抓药”。这是“情理之中”,绝非“意料之外”。
严是爱,宽是害。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写了有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对各级党组织来说,一旦发现党员存在苗头性问题,就应当及时对其咬耳扯袖,将问题遏止于萌芽状态,切莫将“小毛病”养成“大祸患”。(邵家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