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月17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广场举行公开审判大会,曾担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汕头地委政法委副主任的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消息通过报纸、广播和当时还为数不多的电视迅速传遍了大江南北,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对全党全国都是一个警醒。因此,王仲案也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
经济领域严重犯罪问题凸显
王仲的腐败行为带有明显的时代特点。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古老的中国向世界打开了大门。一阵阵新风扑面而来的同时,也有不少的“苍蝇”“蚊子”飞了进来,这些“害虫”立即叮到了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身上,金钱诱惑着他们滥用手中的权力,鼓噪着他们隐匿在内心深处的欲望。
海丰县与港澳海上交通方便,多数居民在港澳都有亲戚。为了能够早日去香港探亲,1979年秋,当地一位广播员给王仲家送了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很快他就如愿以偿;不久后,一名教师又送给王仲一台彩电和一台收录机,该教师一家五口赴港的要求亦顺利获批。尝到甜头后,王仲的胆子越来越大,开始大量收受、索取港商的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等物品,甚至将缉私的物资运回自己家中,然后再转手倒卖。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8月,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余元,这在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作为海丰县的一把手,王仲的不法行为影响恶劣。沿海走私活动猖獗一时,一批干部被腐蚀,一些党的基层组织瘫痪,一些缉私工作人员执法犯法、监守自盗。海丰县一时成为远近闻名的走私货物交易市场。
海丰的乱象是当时沿海地区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一个缩影。在全国范围内,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明显增多,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还相当猖獗。这些犯罪活动往往是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的少数人员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的,有的还打着国家或集体的幌子,有的甚至受到某些领导干部的支持。对这些领导干部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纷纷写信检举揭发。
“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
1981年底,中央纪委信访室上报的信访简报《广东一些地区走私活动猖獗》,引起了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关注。据时任陈云秘书的朱佳木回忆,“那次他脸憋得通红,情绪很激动,说话的时候拍了桌子,他对一些同志有这个顾虑、那个顾虑很不满意。他说怕这怕那,就是不怕亡党亡国。他说要这样搞下去,过不了几年我们就要亡党。”1982年元旦刚过,陈云就将这份简报批给了其他中央领导,并指出:“对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我主张要严办几个、杀几个、判刑几个,并且登报,否则党风无法整顿。”几位政治局常委同志看到陈云的这个批示后都表示赞同。邓小平还在陈云批语中“并且登报”前面加上了“雷厉风行,抓住不放”八个字。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共中央书记处随即召开全国电话会议,对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作出部署。
虽然中央作出决策部署,但党内对开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分歧。对此,邓小平尖锐地指出:“现在对这个问题,我们的思想并没有完全统一。有一部分同志遇事手软,下不了手。为什么下不了手?思想上没有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只当作一般性质的问题来对待。这个问题不是今天才讲,至少讲了两年了,还是有些同志下不了手。”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时,邓小平又严肃指出:“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经过研究讨论,党内逐渐形成了一致认识,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就是:“现在刹这个风,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
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要求对那些抛弃共产主义理想,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所谓共产党员和国家干部,都必须分别按照党纪、政纪、军纪和国法给以应得的处分。对一切有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判刑的党员干部,不管党龄长短,地位高低,都应坚决撤销他们的职务,开除他们的党籍。
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取得重大胜利
从1982年到1986年,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全面展开,作为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这场斗争的办事机构,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战斗在最前面。陈云指示,中央纪委必须全力以赴。1982年7月,中央纪委先后派出154名司局级以上干部分赴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市加强办案力量,直接参与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
1983年7月25日,中央纪委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工作的报告》,指出截至1983年4月底,全国已揭露并立案审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共计19.2万余件,涉及党员7.1万余人,在已结案的13.1万余件中,依法判刑近3万人,开除党籍8500余人。报告对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指出这些贪污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某些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打着为国家或集体的幌子,大量走私、偷税,非法买卖外汇和倒卖物资;二是有些不法分子运用各种卑劣手段,大搞投机诈骗;三是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某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监守自盗,执法犯法;四是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走私出口大批珍贵文物、金银财宝和贵重药材,走私进口大批工业消费品;五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残渣余孽和一些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猖狂参与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活动,有些人妄图通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达到其反动的政治目的。
经过4年多的不懈努力,到1986年,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取得重大胜利。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清晰地反映出了这一成果。1982年收案35176件;1983年收案51486件,比上年增加46.36%;1984年收案46625件,比上年减少9.45%;1985年收案大约48400件,比上年增加3.8%。但是这一年经济犯罪案件中上升最多的是盗窃公共财物案件,其他的经济犯罪案件则普遍下降。
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党中央“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专项斗争的胜利对贯彻落实改革开放政策,保护干部和群众改革的积极性,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抵制腐朽思想侵蚀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邓小平评价说:“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走。”(聂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