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
近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梳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过程中凸显的短板和不足,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要求有差距。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还存在注重盯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没有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为问题线索分析排查的重中之重。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还需加强。少数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推卸主体责任,导致“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难出成绩,重惩处轻教育情况仍然存在。
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内部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在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工作制度中,存在对制度内在要求理解执行不到位,数据统计出现问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谈话函询力度仍需加强。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上存在偏差,很多时候都是轻教育重办案,不能体现“第一种形态”治病救人的宗旨。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习惯于直接核实,较少进行谈话函询,目前虽然在转变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还有待改进和加强。
基层执纪方式有待改进。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比较单一。
乡镇执纪审查工作薄弱。部分乡镇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且存在人手不足的现状,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同时,有的干部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队伍思想观念亟待转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还不能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习惯于老一套老做法。对实践“四种形态”整体把握和综合运用能力不足,找不到平衡点;对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严明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认识模糊,对“宽严相济”拿捏不好分寸;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担当意识不强,不愿瞪眼黑脸,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有畏难逃避心理。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认识不足缺乏担当。少数党组织主体责任意识仍然淡薄,长期以来形成的定势思维和惯性思维仍然没有彻底消除,转变观念、转变方式的自身意愿和动力不足,认为党委管的是“大事”,践行“四种形态”完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出了问题直接推给纪检监察机关。
履职能力亟待加强。践行“四种形态”,既要有敢抓敢管的勇气,更要有会抓会管的能力和水平,在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之间如何拿捏把握,需要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能力素质。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未能认真研究吃透“四种形态”中每个层次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对每种形态之间的联系和相互转换把握不准,害怕出错,不敢大胆运用。
统筹协调缺乏联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一些党委(党组)存在疏查疏管现象,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对策措施
在提高“质效”上下功夫。一要提升办案质量。问题线索按照动态清零、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结合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落实好纪法衔接工作,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问题线索放在首位,提高分析研判质量,及时排查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二要加强谈话函询。要突出抓早抓小,实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的制度,在严明纪律中体现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对谈话函询后是否在本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要加强跟踪监督,提高谈话函询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要提高审查调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调查时限。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优势作用,既要坚持“纪法分开”,又要做好“纪法衔接”,明晰审查调查界限。
处理好“两个关系”。一要处理好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实践“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都是责任主体,践行“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第一道关口就在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抓平时、平时抓,敢于红脸出汗、抓早抓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抓好谈话函询,切实负起实践“四种形态”的责任。二要处理好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的关系。“四种形态”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把握准确、拿住分寸。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和依然艰巨繁重的任务,必须整体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在政策把握、总体平衡、程序把关、历史连续等方面进行综合协调,既做好咬耳扯袖的提醒工作,又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明晰刻度把握边界。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细化标准,明确监督执纪问责刻度,确保有理有据,不枉不纵。一是要分情况研判处理。坚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二是要细化相关制度和标准,对各形态之间的转化情形予以明确;同时,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用“四种形态”的情形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转化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于基层操作。三是建立配套制度,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真正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四是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第二、三、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实现人员、信息、职能、平台、经验、成果共享,确保纪法衔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有效贯通。
构建规范运用的责任体系。进一步探索建立“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运用的相关制度,对每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运用程序、实施部门、实施效果、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各职能部门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上履责有依、追责有据。同时,建立“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沟通协调、工作衔接等各方面工作联系的操作规范,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系统运用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