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中秋、国庆假期,大家忙着休闲度假、走亲访友,免不了要用车。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绷紧纪律规矩之弦,防止“栽在车轮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廉洁纪律。严格执行《条例》,风清气正过节,车可不能这么开——
公车姓“公”,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私用”。福建省民政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办常务副主任方少雄于2014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多次乘坐公车办私事,尤其是在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存在违规使用公车问题。福建省纪委给予方少雄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赔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随着各地作风建设持续深入,明目张胆的公车私用少了,但以“公务”之名揩公家油,将私家车加油保养费用一并入账报销等“私车公养”现象浮出水面。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鲁蓉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利用其保管单位公车加油卡的便利,先后用单位公车加油卡给自己的私车加油18次,合计金额5858.70元。2017年6月,青山湖区纪委给予鲁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
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车辆等行为名为“借车”,实为违纪,党员干部切不可自作聪明。2010年12月至2016年12月,王贵忠在担任云南省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县粮食局局长期间,长期占用县粮油购销总公司(盈江县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车辆开展业务活动,2016年8月盈江县公务用车改革以后,王贵忠依然占用下属企业车辆至2016年12月。王贵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醉驾这条“高压线”千万不能碰。2016年10月8日14时许,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二分局科员杨利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杨利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酒精160.44毫克,属于醉酒驾驶。连山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利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杨利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占用借用车辆……看似方便了自己,实际是给自己“下了套”。节日期间,党员干部不管日常办公还是外出旅游,都要在用车上做个“明白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本报实习记者 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