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与实践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是我们党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结晶,是制度建设与时俱进的新成果,也再次释放出以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
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樊安案,就是新《条例》修订背后管党治党和纪律建设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鲜活案例。
从具体表现看,该案是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典型案件。樊安明知巡察组进驻,却故意不传达巡察动员会精神和纪律要求,也不安排部署巡察相关工作,而是动起应对巡察、规避问题的“歪脑筋”;他本人也迟迟不“露面”,还擅自外出考察,与巡察组“躲猫猫”,时开时关的手机成为巡察组唯一能与他沟通的工具;巡察纪律规定被巡察单位所有人员应在岗待命,他却批准重要岗位且负责巡察联络协调的关键人员肖某等人休假,导致巡察工作对接不顺畅,严重妨碍巡察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巡察组只得暂时撤出,巡察工作被迫中断。针对此类“不配合巡察工作、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新修订的《条例》在分则政治纪律中特别新增了有关处分规定,严肃巡视巡察纪律,让巡视巡察利剑更加锋利。
该案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典型案件。樊安看到巡察组进驻,巡察利剑正中了他的“命门要害”。面对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他不是对党忠诚老实,主动接受市委巡察组的巡察,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而是应付巡察、回避问题,让掌握一些“核心”问题的人休假。新《条例》就点出此类问题,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纪律建设实践中的提炼与运用,这次新修订的《条例》专门增加这些内容,是管党治党实践创新成果的经验总结。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任何纪律制度,如果不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纪律武器的威力是否强大只有在执纪从严中方能显现,《条例》利剑是否锐利只有在执纪从严中才能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各级党组织和纪委要加强宣传教育,更要在依规管党治党的实践中全面执行新《条例》,担当起执纪从严的政治责任,让《条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首先,全面执行新《条例》要把握其进一步突出政治性的显著特点。这次修订,对政治纪律方面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完善,特别是类似本案中“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本案主角樊安就是典型例子。
其次,本案中樊安作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一把手消极对待巡察工作,逃避巡察监督,无视巡察纪律,“任性”批准两名重点岗位的干部休假,对自己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长期隐瞒不报,欺骗组织。这些都警示,在贯彻落实新《条例》时要突出“关键少数”,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把主要负责人作为执纪监督的重点,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纪律约束,增强他们带头遵守新《条例》的自觉性,把自己摆进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身体力行,形成“头雁效应”,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
第三,新《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纪委履行职能的重要武器。让制度武器的力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关键在于执行。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纪委和领导干部决不能只是嘴上说说,“涛声依旧”,重复昨天的故事。要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贯彻执行新《条例》,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不让本案中“樊安现象”再度重演。
(杨鑫铨 作者系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