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十四大后,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实行纪检和行政监察合署办公新体制的重大决定。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1993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
1993年8月20日至25日,中央纪委召开二次全会,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发表重要讲话,在京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等参加了会议。这在党的纪律检查史上是史无前例的。此后,每次中央纪委召开部署工作的全会时,中共中央总书记都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做出工作部署和安排。
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思路、基本原则,提出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要求。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把三项工作上升到“工作格局”的高度,从而使三项工作具有稳定性。
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集中力量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炒股炒地炒房牟取暴利、参与走私等突出违纪违法行为。
1994年6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反腐败斗争中注重抓好经济犯罪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通知》。同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电话会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金融诈骗、走私、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大案要案上取得突破。
腐化堕落被严惩
——王宝森案
1995年4月27日,新华社一篇简短的消息犹如平地惊雷:“北京市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慑于反腐败威力自毙身亡;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引咎辞职。”
中央纪委对王宝森违纪违法问题调查发现,王宝森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和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挥霍大量公款,营造豪华别墅,购买高级公寓,长期包租宾馆客房,作为享乐场所;违法批贷巨额资金,造成大量资金流失;道德败坏,生活糜烂。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开除王宝森的党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王宝森的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计委主任职务。
因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有些重大问题涉及陈希同,中央决定由中央纪委对陈希同的问题进行审查。经查,陈希同在先后担任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侵吞大量贵重物品;腐化堕落,大量挥霍公款;利用职权支持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商,谋取非法利益,对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负有重大责任。
1997年8月29日,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开除陈希同党籍。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触犯刑律,中央纪委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轰动一时的大案
——李善有、欧阳德案
李善有先后担任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兼任省证券委副主任等职,属于正厅级干部,却惊动中央纪委直接查办。
经查,李善有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收买和串通一些人,采取卑劣手段,捏造事实,诬告原海南省某领导干部。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李善有继续编造谎言,组织他人作伪证,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李善有道德败坏,生活糜烂,影响极其恶劣。他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犯有严重经济罪行。李善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94年9月20日,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李善有因犯有诬陷罪、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8月19日,中央纪委发布《关于广东省人大原副主任欧阳德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案的通报》,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中央纪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欧阳德利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欧阳德在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东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及接受请托人为其无偿建造和装修房屋。经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决定开除欧阳德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欧阳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通报》指出,欧阳德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他却经受不住改革开放的考验,以权谋私,收受巨额贿赂,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他的蜕变、堕落令人痛心,发人深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应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触目惊心的腐败窝案
——泰安市委原书记胡建学等人案件
1996年2月,山东省泰安特大窝案宣判完毕,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泰安市原市委副书记孙庆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泰安市原市委秘书长卢胶青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泰安市原副市长孔利民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原山东省石油(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泰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洪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泰安市原公安局局长李惠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些执掌泰安党政大权的人,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呢?
1991年下半年,胡建学被调到泰安任市委书记,年仅41岁。他开始飘飘然,大言不惭地和一些人讲:“到我们这一级的干部就没人管了。”胡建学我行我素,“家长”作风严重,独断专行,把市委常委会变成履行手续的机器,稍有不同意见就火冒三丈。
案发前,为进一步掩盖犯罪,逃避法律制裁,胡建学与卢胶青订立攻守同盟,并于1995年1月19日晚将其受贿股票所得赃款转移他处,后被检察机关追缴。胡建学在接受审判时说:“受贿的大门一打开,就一发而不可收。”在担任泰安市委书记的几年里,胡建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61.6万多元。自认为到了他这样级别的干部没人管了,蔑视党纪国法的人,党纪国法当然不会放过他。
作为原市委主要负责人的胡建学不讲党性、不守纪律规矩,以权谋私、大肆收受贿赂,不但“自身腐”,还“带头腐”,严重带坏了当地政治生态,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有样学样,深陷腐败深渊,最终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教训极其深刻。
32亿元骗局的破灭
——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案
1992年至1997年间,党中央还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着力维护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自1994年7月开始,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在中央纪委和江苏省委的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和有关省市的支持配合下,由江苏省纪委牵头,各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共同努力,无锡市委全力以赴,先后组织了1500多人的办案队伍,全力查办了江苏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投机倒把案,查清了这家公司大肆破坏国家金融法规、非法集资32亿多元的问题。
这是一个罕见的多头绪、多环节、多层次、多区域的特大案件,涉及人员多,群案串案多,大案要案多,查处难度大。主犯邓斌从1989年8月开始,以高额利息非法集资,不管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出资方均可按期领取本利。为了集新资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邓斌每两个月分利一次,有的就在出资时当场兑付利息,对个别特殊出资者月利高达10%。这些出资者在得到高利回报后,就继续投入,还成了义务宣传员。为掩盖非法集资的真实面目,邓斌串通不法港商将非法集资款兑换成1818万美元,由北京兴隆公司汇给香港两家公司,再由这两家公司汇至新兴公司,注册28家假合资企业。邓斌虚报经营利润,多交370万元税金,并以此大吹大擂,做足文章。
经过一年多的侦办,1994年8月6日,无锡市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邓斌立案侦查并决定逮捕。随后,新兴公司非法集资的“干将们”也被一网打尽。
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该案主犯、原新兴公司总经理邓斌和该案主犯、原无锡县电子工业公司出纳会计姚静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地执行死刑;作为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北京兴隆公司副总经理韩万隆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原江阴市虹澄物资公司、新协物资贸易公司经理黄桂芬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原无锡县公安局退休干部金惠珍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广东深圳市华江服装工业公司贸易部会计戴宝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韩万隆、金惠珍分别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涉及此案被开除党籍的还有:原无锡市副市长丁浩兴,原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振家,北京华诚纺织联合总公司总经理周涵春,锡山市原政协副主席倪品良,深圳中光公司原总经理李允若等41人。涉案的123名党员、干部均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这起作案时间长达4年的32亿元非法集资案涉及12个省、市的368个出资单位和31名个人,造成流失资金12亿元的巨大损失。
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查处这起非法集资案时,还发现了涉及此案的一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随后进行了严肃查处。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还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湖北咸宁骗税案、山东乳山重大香烟走私案等经济犯罪案件。
从1992年至1997年这5年里,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并作为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从部门上看,重点查办了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从对象上看,重点查办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失职渎职、走私、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方面的案件;从领域上看,着重加大了对发案率较高、大案要案较多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出租批租、建筑工程承发包等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共立案731000多件,共结案670100多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9300人,其中开除党籍121500多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0295人,厅(局)级干部1673人,省(部)级干部78人。(本报记者 尹健 实习记者 谢穹堃)
【参考资料】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大事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60年》《辉煌历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