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用好纪律利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列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新增了第一百二十二条,专门就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划出纪律红线;此外,在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加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分别对“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和“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作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规定。各级纪委要严格执纪,严肃查处影响中央政令畅通、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问题,对“走过场”“做虚功”等以形式主义整治形式主义的行为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问责。(朱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