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要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找准定位、服务大局,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查处和纠正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问题,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等行为。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纪委监委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工作专题调研,分析该领域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主要特点,把脉形成问题的原因所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
从表现形式看,问题主要集中在扶贫项目和资金规划、申报、审核、拨付、监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一是截留套取、挪作他用。个别基层单位将上级拨付的扶贫资金予以截留,挪为工作经费或其他扶贫项目使用。二是虚报冒领、骗取资金。制造假材料,填写假表格,以他人名义或默许他人申报,达到骗取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目的。三是审核不力、工作失职。在扶贫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拨付、监管过程中,由于机制不畅、信息不互通、疏忽大意或监管不力,致使扶贫资金错发、漏发、被冒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从主体责任看,一些扶贫领域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压得不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监管缺位,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率不够高。一是政治站位不高。有的基层党组织一把手责任落实不到位,以文件落实文件,对精准扶贫工作未能亲自抓,对牵头组织的扶贫检查考核工作了解不深入,只挂帅未出征。有的职能部门不担当、不作为,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个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未能完全享受资助政策。二是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党组织对扶贫工作过多强调如何迎接检查、考评,反复强调“留痕迹”“留证据”,很少具体研究解决贫困群众实际困难,帮扶工作简单地停留在捐钱送物等“短平快”项目上,不注重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帮扶效果欠佳。三是内部监管不力。一些职能部门内部制度不完善,对具有审核、验收职权的人员监管不力,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理。
从监督责任来看,扶贫领域涉及大量项目推进、大批资金拨付,但当前查处的多为违规发放、截留挪用等表面问题,想要把深层次问题查清查透,还需要深挖细查。一是监督不精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方式简单,要么对扶贫项目资金规划、申报、审核、拨付、监管流程不熟悉,要么监督检查搞大水漫灌,查阅资料不细、发现问题不准、分析问题不透,发现有价值的可查线索不多。监督力度层层递减,特别是乡镇一级,纪检监察干部落实监督责任软弱无力,有的仅仅就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未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监督。二是问题线索管理处置不规范。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问题线索管理台账不规范,对问题线索既没有专门管理,又缺乏定期分析研判,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问题线索排查处置机制。三是扶贫领域问题执纪审查不够严格。“一案双查”落实不力,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强占掠夺等具体问题的多,查处和纠正贯彻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以及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的问题少。有些事实调查不清楚,证据不够完整。
成因分析
思想认识不高。一些基层干部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对国家扶贫方针政策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甚至有的村干部不能正确区分扶贫工作与村集体发展之间的关系,存在扶贫资金“不要白不要”“用哪都是用”的错误思想。
信息公开不全。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不畅、信息不互通,各自站在自身立场处理问题。基层干部发挥着政策宣传、申报对象确定及资格前期审核等重要作用,是扶贫政策资金与群众的中间纽带,可惜这个纽带作用发挥不够好。
法纪意识不强。基层干部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变着法儿转换名目要资金,认为只要资金不进个人腰包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扶贫领域一些违规违纪行为隐蔽性强,查处存在诸多困难,很多涉及扶贫资金项目的违纪行为不能及时被追究责任,就会导致一些干部认为惩罚不严,从而产生侥幸心理。
监督执纪不严。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但是有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视程度不够,政治站位不高,能力水平相对偏低,发现问题办法较少,还不能完全适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要求。
对策建议
提高政治站位,夯实“两个责任”。通过多种方式传导压力和责任,在调查研究、问题线索督办、监督检查等环节,注重督导基层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以及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坚持“一案双查”,对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反映突出而没有及时查处或者调查不够深入,包庇被举报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时,问责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推动职能部门履职尽责。针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根据问题发生的地域性、行业性、领域性特点,督促相关部门针对问题进行整改。
明确监督重点,严格执纪问责。把乡镇(街道)干部、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尤其是村(社区)“两委”成员作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把扶贫领域违纪问题作为执纪审查重点,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采取交叉办案、协作办案、挂牌督办、提级办理等方式,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抢占掠夺扶贫资金,利用审批权或资金发放权等违规收费,利用职务影响在扶贫建设项目发包、扶贫物资采购等环节索要回扣、收受好处费等违规违纪行为。
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巡察。把握职能定位,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扶贫领域巡察监督。突出巡察重点,着眼全覆盖目标要求,把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扶贫领域微腐败问题,尤其是侵害群众利益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贪腐问题,聚焦“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切实发挥巡察的震慑、遏制作用。
创新监督举措,形成长效机制。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创新扶贫政策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运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扶贫资金进行联合监管,并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案件查处中发现的制度缺陷,通过下发检查意见书、监察建议书、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等形式,以案促改、促建、促责、促教,堵塞案件多发易发的制度漏洞,确保扶贫政策落到实处。完善通报曝光机制,把公开曝光典型问题作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重要环节,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始终保持警示震慑的强大态势。(李志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