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半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省纪委监委干部A某曾经是家乡的高考状元、知名大学法学院的高材生,自小聪明能干,大学毕业后就直接考入该省纪委监委工作,先后参与了一批重大案件调查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成为业务骨干,得到了组织和领导的认可,被授予过多项荣誉称号。但近期省纪委监委在查办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A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按程序初步核实后,由省纪委监委内设的机关纪委依纪依法对A某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A某经常利用工作中的机会和掌握的重要信息,违规私自接触被监督对象、被调查人或涉案人,不仅暗示要挟对方送其财物,而且刻意结交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并利用这些官员职权和影响力为自己办事、谋取巨额私利。
比如说,在对某监督对象B某谈话核实其被举报问题后,A某单独找到B某,以再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名义与B某聊天,聊天过程中刻意渲染自己工作辛苦、家庭清贫,连块像样的手表都没有,掌握时间很不方便。B某心领神会,当即将自己刚买不久的名牌手表送给了A某。
再比如,在对某案涉案人、私营企业主C某进行谈话取证后,A某单独找到C某,表示自己工作中经常需要用车但机关用车紧张、很不方便,C某害怕A某找其麻烦,且为了搞好与A某的关系为其所用,遂主动将自己公司一辆轿车借给A某长期使用。又比如,在处置监督对象、该省某市市长D某问题线索工作中,A某暗中将反映D某的问题线索透漏给D某,并在对D某进行函询过程中帮助D某出谋划策、对D某所写情况说明“予以指导”“帮助把关”,确保D某所写情况说明被组织采信、对其问题线索予以了结。
通过种种方式,A某获取了D某的信任和感谢,请托D某对A某以他人名义开办的公司在该市承揽工程项目予以关照,后该公司顺利获取了合同标的数千万元的绿化工程项目,A某从中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上述问题均被依法查明,省纪委监委按程序对A某进行了严肃处置,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A某被依法处理后,追悔莫及、痛哭流涕、深深忏悔,其在忏悔书中写道,“自己在犯错误的时候,如果组织或者周围同志能及时提醒一下,在关键的时刻能够拉我一把,我就可能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了”。
【解读】
监察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本条是关于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应当对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备案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政治使命,承担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中的重要任务,必须加强领导、加强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而先进性和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保持,都需要铁的纪律、严密的制度、合理的机制来保证。监察法中规定的相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正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机制和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本身是监督别人的人,是监督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人,但这种监督也是在行使公权力,因此也应当属于受监督的对象。纪检监察干部手中的监督权如果被滥用,性质更为恶劣、情节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坏。本案例中的A某,本来是科班出身、能力突出的年轻干部,是组织重点培养鼓励的业务骨干,但其不仅不珍视组织的关心培养,反而利用组织的信任和手中的权力,滥作滥为、胡作非为,走上了歪门邪道,自以为很聪明,自以为 “名利双收”,却不知道已滑向了腐败堕落的深渊,直到身陷囹圄、“名利双失”后才幡然悔悟、深刻忏悔,但为时已晚。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谨记A某问题的深刻教训,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监督,自觉遵守相关的纪法要求,严于律己、防微杜渐,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与被调查人、涉案人及其特定关系人接触交往,这既是对我们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开展工作的充分保护,只有不越雷池,方能不触底线。同时,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也要加强关注,及时发现周围同志有无未经批准违规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情况,一经发现就应当立即报告、登记备案,这既是对工作负责、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同事负责、对战友负责,看起来似乎是“多管闲事”“不近人情”,但实际上恰恰是同志之间加强提醒、避免其犯错甚至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有效举措。正如本案例中A某被严肃处理后所说:“自己在犯错误的时候,如果组织或者周围同志能及时提醒一下,在关键的时刻能够拉我一把,我就可能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了。”只有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职、依法履职、充分履职,在确保自己遵纪守法、不犯错误的同时,认真遵守有关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同志间相互提醒帮助机制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所有纪检监察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才能永远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