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北民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彭振坤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彭振坤受贿159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根据检方指控,彭振坤利用职务之便共受贿199万元。2008年10月20日、21日,恩施市人民法院连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审理查明,彭振坤在担任湖北民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在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招标议标、工程发包及签订合同、工程款拨付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在本单位承建工程的项目经理谭仕芹、李瑞昌、刘元璋、罗瑞河、卢宗伟等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重庆市华升建筑(集团)恩施公司项目经理谭仕芹贿赂55万元;单独收受湖北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恩施州城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瑞昌贿赂37万元;单独收受湖北恩施州翔宇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元璋贿赂10万元;伙同曹玲、曹征共同收受大冶殷祖园林古建公司项目经理罗瑞河贿赂27万元;伙同其外甥女陈伟共同收受恩施州立诚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董事长卢宗伟贿赂30万元。共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5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另外40万元贿赂,法院采纳其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