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赵某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赃款人民币4.82万元,予以没收。
赵某,男,1960年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某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科采购员。
赵某在担任某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设备科采购员期间,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1月,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在经办设备采购合用中,非法收受对方单位给予的好处费、过节费共计人民币4.82万元。
主要案情如下:2002年9 月3
日,赵某所在大学与L经贸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金额为人民币71万元的销售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2年9月至2004年春节期间,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夏某及销售员杜某分别给予的感谢费、过节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2003年1
月,Q计算机经营部与该大学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8.175万元的购销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底和2004年1月中旬,先后两次收受该经营部经理施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2003年1
月,该大学与计量仪器销售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5万余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1月、4月,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2003年7月,该大学与H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27万余元的投影机等产品的购销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9月、11月,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和奥林巴斯照相机1部。2003年7月,该大学与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121万余元的多媒体教室项目的购销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11月,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李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2003年9月,赵某负责该大学与W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额为504万余元的新校区网络多媒体项目的购销合同。赵某在负责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于2003年9月、2004年1月,先后两次分别收受该公司经理及销售员给予的回扣和过节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03年11月,赵某将该大学一笔金额为人民币4.6万余元的设备采购业务交给某市M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经理张某为感谢赵某的支持,于2004年1月中旬,给予赵某回扣人民币3000元。赵某予以收受。
二、案件评析
本案件中赵某的受贿行为几乎都是在采购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形式均是所谓的“回扣”和“好处费”。在经济往来中,这些林林总总的贿赂法律上一般称其为商业贿赂。据有关部门专门调查,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以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教育系统也未能独善其身。商业贿赂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回扣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浅规则,从业者已陷入恶性竞争的环境,并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本案的赵某并没有任何索贿行为,但是在这种恶劣的行业风气的熏染下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也不足为奇。对于采购等敏感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加强教育、严格监管,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进行经济活动的制度和监督体制,只有这样才能预防腐败案件的发生,也是对教育系统干部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