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烟台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款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除外)。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分为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两类。
一、院、系(所、中心、部)、图书馆、机关等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体制,由财务处统一核算财力,上述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也不得将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财务处以外的其他帐户内。
二、经过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体制,开立银行帐户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在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校预算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学校事业计划及筹集经费的可能编制,预算充分考虑学校综合财力的承受能力,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学校预算需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学校预算级次分为校级预算和院系(所、中心、部)级预算,校级预算由主管财务的校长 “一支笔”审批执行。
第六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 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款项,包括基本建设专项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设备购置专项经费、实验室(实验中心)建设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科技开发经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以及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临时专项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预借款要有手续,报销要提供合法票据。属于工程项目支出的,还要提供工程概预算、合同书、工程竣工决算材料以及外审或内审报告;属于重点学科或教学评估等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的,要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审核报销,若需作重要调整或变更,要按照申报程序申请变更,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年终时未完项目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已完项目资金结余按规定转入事业结余中。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基本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学校建设立项执行,支付工程款等大额资金的使用,需经主管领导签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协议书或合同,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二、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实验室(实验中心)建设专项经费的审批权限
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实验室(实验中心)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学校立项审批报告执行,报告中已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三、以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权限
以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凡属于政府采购和学校资产处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应报请资产部集中采购。其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经费,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四、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科研立项审批报告执行,报告中已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如将大额科研协作费转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协议书或合同。
五、科技开发经费审批权限
凡经过学校科研处审核、签署并依法登记的各类“技术开发合同”,在进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出让专利使用权、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大额资金,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如将大额科技开发资金转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
六、捐赠经费审批权限
凡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应严格按捐赠协议支出,捐赠协议中已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七、临时专项经费
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临时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会议纪要执行,涉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需经主管领导签批,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第九条 非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非专项经费是指没有指定用途的资金款项,包括学校综合预算经费、院系级经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对外合作办学经费等。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学校综合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一)学校综合预算经费是指校级经费,即校长可支配经费。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的大额综合预算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预算中列明的金额和支款方式办理,其审批权限同第九条第二款“院系级经费审批权限”的(一)“日常公用支出审批权限”。
(二)预算项目的调整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未列入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项目,应先填写立项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长审批,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院系级经费审批权限
院系级经费指院系(所、中心、部)从预算经费切块中分得的经费、创收提成经费、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的酬金、各项戴帽下达的专项经费以及其他属于单位支配的收入,主要用于日常公用支出、购置仪器设备、对外合作等经济业务事项。
(一)日常公用支出审批权限
各院系将本部门院系级经费用于日常公用支出,单项开支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必须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单项开支在5万元(含5万元的)以上的,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或院(系)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二)购置仪器设备审批权限
以院系级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凡属于政府采购和学校资产处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应报请学校资产处集中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和资产处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支出,单项开支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要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单项开支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或院(系)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三)对外合作审批权限
各院系将本部门系级经费用于对外合作,必须在科学论证、集体审议、依法办理的基础上进行。投资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或院(系)务会讨论通过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长批准,按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三、捐赠经费审批权限
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经费,应在合法范围内支出。其审批权限同第九条第二款"院系级经费审批权限"的(一)"日常公用支出审批权限"。
四、对外合作办学经费审批权限
对外合作办学须遵守以下规定:
1.校内各单位对外合作办学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烟台大学立项;
2.校内各单位合作办学所取得的收入须全额入帐,并严格按学校经费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3.校内各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必须签定协议,协议书上应详细说明甲乙方所占经费比例;
4.合作方应得的办学经费需要转出时,应按协议规定办理,转出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方可转出。
第十条 定期存款审批权限
学校的经费需存为定期存款的,必须经学校财务处处长审批,并指定两个专人具体操作,同时指定两个专人负责定期存单的保管。凡涉及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续存或转存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经学校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四章 二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后勤集团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之前,因开展正常业务而发生的大额资金,不需要学校审批。凡正常业务以外(如对外投资、借出款、合作项目等)单项开支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金,要经集团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后勤处备案。单项开支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金,经集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审批办法并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处罚条例
第十三条 审批人或经办人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致使大额资金流失的;
(二)滥用职权,私开银行帐户,挥霍、转移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学校大额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学校大额资金的;
(四)超越职责权限,擅自动用学校大额资金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财政法规,非法占有、挪用学校大额资金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以烟台大学名义私自办学收费的;
(七)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审批人和经办人的处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支出大额资金,应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确认的大额资金的使用,学校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