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奖励坚持对高层次项目予以奖励的原则,鼓励广大教师多渠道筹措科研经费、争取高层次重大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单独建帐,课题编号、专款专用”的原则,所有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其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按照预算决算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是指国家、省(部)、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从事业费中划拨的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经费及博士(后)启动费等自筹经费。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国家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软科学项目及其他国家级专项等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省社科规划项目、省古籍整理计划项目、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等项目。
第五条 奖励额度
(一)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的国家级项目,学校给予课题组5万元的奖励,经费到校后,再按到校经费额度的20%予以奖励,并以到校经费额度的5%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
国家级项目奖励的总额以20万元为上限,其中三分之二立项时奖励,另三分之一结项后奖励。
(二)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的省、部级(有资)项目,学校给予课题组2万元的奖励,经费到校后,再按到校经费额度的10%予以奖励,并以到校经费额度的5%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
省、部级(有资)项目奖励总额以10万元为上限,其中三分之二立项时奖励,另三分之一结项后奖励。
(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奖励按下表执行:
国家级项目
我校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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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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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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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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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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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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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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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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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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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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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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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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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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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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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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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项目
我校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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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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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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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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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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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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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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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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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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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奖励的总额以10万元为上限,省部级项目奖励的总额以5万元为上限,经费到校后奖励。
(四)我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的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自筹经费到位后,学校按下达经费额度的40%匹配研究经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1)管理费:学校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额度提取科研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学校提取项目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2)劳务费:严格按照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其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5%。领取劳务费的人员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且无工资收入。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管理费:学校对理工科课题提取5%的管理费,其中3%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2%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管理费;文科课题提取2.5%的管理费,其中,1.5%作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1%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管理费。
(2)劳务费:横向课题在保证研究经费充足的情况下,课题组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45%。在科研经费到位时,课题组可提取到位经费的劳务费的50%,剩余50%到该项目完成(项目通过结题或鉴定,横向技术合同执行完毕)后提取。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1)科研业务费:测试费,差旅费,会议费,论著出版费,资料费,入网费等。
(2)实验材料费:试剂购置费,实验动植物购置、种植费,标本采集、包装和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4)科研合作、协作费:申请书中申明的外单位承担本课题费用(仅限合同上列出的合作、协作单位)。
(5)其它费用:项目结束时为评议、验收、鉴定等支出的经费(房费、餐费、杂费),用工费等。课题下达部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列支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在保证课题顺利完成的前提下,横向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主支配。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我校的科研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要按照立项协议书、相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使用科研经费,按计划组织课题,按时高质量完成课题。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如发现挪用、浪费、违反规定的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终止、收回经费或给予罚款。
第十条 各级各类课题及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管理。对课题外挂、经费转移、弄虚作假等,学校一律不承认其科研项目与相关成果,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限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分配课题经费,为课题负责人建立帐户,专款专用。课题组成员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及分配比例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费结账手续。要如实填写“科研经费开支明细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实无误后,经财务处、审计处审核后盖章,由科研处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所有纵向项目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一式二份交科研处,剩余经费退回计划下达部门,学校奖励、匹配的经费收回。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延期项目的完成工作,要会同有关项目负责人在短期内拿出解决方案,在一年内完成已到期而没有完成的项目。无故无法正常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剩余部分经费,项目负责人写出检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以后三年中取消各类项目申报权,不得享受我校各种科研资助。
第十五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物资,产权归学校所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资产处报增,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经单位负责人、资料员签字,并到所在单位资料室登记后(学院资料室人员定期到图书馆登记、入帐),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剩余经费的处理。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手续。各单位科研发展基金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科研处长签字;科研合作、协作费由课题负责人、科研处长和财务处长签字;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费的其他使用范围由课题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烟台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烟大校字〔2010〕11号)》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2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