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因履行公务而需要使用车辆的情况,用于办理公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遵循保障公务、勤俭节约、严格使用的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多方比较,选择经济实惠的公务用车使用方式。要综合考虑时间、资金成本,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要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能合并使用公务用车的,要进行合并或拼车。
第四条 因公赴烟台市五区以外出差的(到烟台蓬莱国际机场除外),一般不安排公务用车,尽量选乘公共交通工具;确有需要的,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要严格公务用车审批程序。各单位确需公务用车的,由使用者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明确用车事由、行车里程、时间等要素。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务用车审批,严控公务用车次数。
第六条 严格报销程序。因公务活动确需租用车辆的,使用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凭加盖“汽车租赁公司”和“所在单位”公章的用车明细(同时须注明用车事由)、汽车租赁公司出具的发票报销租车费;使用合法运营的个人出租车辆,凭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用车明细、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税务局开具的发票报销租车费。公务用车驶出烟台市的,须提供汽车过路过桥等相关凭证。
第七条 租车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因公务活动使用学校车队车辆的,办理报销时须提供经具体使用人(经办人)签字确认的原始车辆使用派车单(三联单),要求一事一单,派车单须详细注明用车事由、地点、公里数和时间。
第九条 严禁以公务用车的名义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公车私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定期公示。各单位须建立公务用车台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每半年面向本单位的教职员工公示一次(分别在每年的6月、12月份中下旬)公务用车详情,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