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并根据省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教职工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各类资金发生的差旅费支出。校办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烟台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出差前详细填写《烟台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1),各单位(课题、项目组等)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课题、项目负责人)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烟台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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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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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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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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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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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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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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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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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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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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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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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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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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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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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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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3)执行。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学校参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烟台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并经负责人批准。所提供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等发票在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上必须与出差审批单保持一致。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照《烟台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烟台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举办单位免费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
脱产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不予报销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学习、进修、培训差旅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烟台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