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学校党委授权和委托,由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为全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具体情况,可延伸至全校党员干部。
第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及以下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纪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对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副职的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和分管校领导进行;对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进行,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
第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又要充分关心和爱护党员干部,维护党员的名誉,保证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第六条 诫勉谈话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其目的在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帮助和爱护广大干部。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发生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者损害师生切身利益的;
(四)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或者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
(五)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组织原则和规定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七)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第八条 诫勉谈话前,谈话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详细了解,起草谈话提纲,以便谈话有的放矢。
第九条 诫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条 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函询是指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了解情况。其目的是了解情况,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其他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提出的整改要求要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不得无故不回复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