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烟台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学校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基本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事项,特指党政联席会议、人才引进、人员招聘、重要财务收支、课时费及奖酬金发放、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招标采购、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其他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纪委、监察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负责对各学院、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重要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第五条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对各自工作领域的重要事项实施负主体责任,其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廉洁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会前是否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议题事先进行调查研究的具体意见或方案;
(三)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人才引进、人员招聘的监督检查
(一)人才引进、人员招聘计划的制定、报批及实施情况;
(二)面试专家组成人员相关资料信息及产生的程序;
(三)各学院关于人才引进、人员招聘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八条 对重要财务收支、课时费及奖酬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一)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创收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创收资金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项管理;
(三)各学院课时费及奖酬金分配情况;是否有成熟固定的分配办法,分配情况是否对教职工进行公示;
(四)各学院关于经费预决算、较大数额经费支出以及奖酬金分配办法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九条 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
(一)公务接待活动名称、来访单位、来访事由及来访人数;
(二)公务接待活动有无公函、审批单;
(三)接待场所是否合规、接待标准是否超标、陪餐人员是否超员。
第十条 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
(一)派车单是否完备;
(二)用车事由是否合理;
(三)是否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对办公用房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是否超标;
(二)是否向教职工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对招标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校内“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情况;
(三)采购计划论证、编制及执行情况;
(四)开标、评标过程是否规范、合法。
第十三条 对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科研经费预算是否与课题任务相适应;
(二)科研经费实际支出是否超范围、超预算;
(三)有无违规套取、使用科研经费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办法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应依照上级和学校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照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求,保存上述重要事项的有关工作资料,以备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用专项检查的形式进行,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下半年的检查可与年终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合并进行),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由纪委、监察处牵头,根据需要可与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社会科学(科技)处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查阅材料、个别座谈等方式对重要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纪委、监察处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工作建议。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因监管缺失、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对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督检查,并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人员和材料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