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是指党员、干部、群众、组织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检举、控告、申诉,由纪委、监察处根据职能和规定程序作出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信访问题;
4.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来处理信访问题;
5.切实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7.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及办理原则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
1.受理和处理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办理原则
1.涉及校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件,报校党委后送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2.涉及科级、处级干部的信访件,由纪委、监察处直接办理;
3.涉及一般党员和职工群众的信访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转其所属基层党组织或所在单位(部门)办理,办理完结后须向纪委、监察处报告结果。若属涉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由纪委监察处直接办理。
第三章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的一般操作程序是: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信访件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或上报办理结果)→立卷归档。
第七条 信访件的办理
1.上级交办。对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来要求查报回复的信访件,纪委、监察处要按照时限要求,认真核查,及时回复。不能按时办结的,及时向上级部门做出说明和解释。
2.直接查办。上级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监察处直接组织查办。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的信访举报件应直查快办。
对于直查的信件,承办人员要将办理的情况和结果,形成初步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纪委、监察处集体讨论形成办结意见,报纪委书记。
3.转交承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可由二级单位分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处理的信访件,填写《信访处理单》,转交其调查核实。
对于交办的信件,承办单位应在《信访阅办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形成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纪委、监察处。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情况。
4.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在信访事项办结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意见;对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注意做好信访人疏导和稳定情绪工作,减少越级信访、重复信访。
5.移送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登记后及时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或者退还信访人。
第八条 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内署真实姓名且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信访件,一般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已受理,告知应有记录留存备案。
对姓名、地址不详,没有标明联系方式的来信,以及重复信访等,不予告知,信访件保存备查。
第九条 办理来信。承办人员对接到的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并保持信封、信笺和邮戳、文字的完整性,以便核查。随信寄来的有关证明材料,要逐一清点登记(附件1),认真填写信访阅办单(附件2),并随信件一起报送领导阅批。电子邮件方式举报信件,按照普通信件程序办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承办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通过听和问的方式,把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记录下来,并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附件3),来访记录要交来访者阅读后,由来访者签名或盖章。属应由纪委、监察处办理的,按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进行办理;属其它职能部门办理的,交由相关单位进行办理;属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解释和来访者的思想工作。
第十一条 接听举报电话。承办人员要认真接听举报电话,对于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附件四),并按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呈报与阅批。凡属纪检监察信访接待、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和电话举报记录要及时呈报领导请示处理。
第十三条 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一个月。信访件办理完毕后,应按照学校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由专人妥善保存、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应包括如下材料:反映问题线索登记表,来访记录或电话记录,信访阅办单,调查报告,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被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被检举、被控告人有错误时其本人向组织做出的说明或检讨,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等。严禁将信访有关材料丢弃、泄漏或遗失。
第十四条 处置方式
对问题线索的处置,须按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办理。
1.拟立案类。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政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
2.初步核实类。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直接调查了解、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查询档案信息等方式。登记录入时要按照直接核实、查询等分别予以注明。
3.谈话函询类。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学院或职能部门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登记录入时要按照发函请其作情况说明(函询)、分管领导或学院、职能部门领导与其谈话等分别予以注明。
4.暂存类。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包括以下情况: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等等。登记录入时要按照因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核查、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曾初核或谈话函询尚不能否定问题存在、被反映人年龄过大、问题久远且没有新问题举报、其他等分别予以注明。
5.了结类。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包括以下情况: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退休或去世的,等等。登记录入时要按照经过初核失实、经过谈话函询被反映人问题未能认定、适当处理、被反映人已退休或去世、其他等分别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接受申诉。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单位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纪委、监察处受理。
第十六条 主办、转办和协办
1.主办是指对学校任命的各级党组织、各有关单位(部门)副科以上党员、干部的检举,由纪委、监察处直接调查和处理,所在基层党组织或所在单位(部门)配合。
2.转办是对不属于纪委、监察处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一般党员和其他人员的检举,由纪委、监察处转交其所属基层党组织或所在单位(部门)调查处理,纪委监察处可采取检查、督办、参与协助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纪委、监察处对转办的信访件,应在接访后二个工作日内转出。转办的信访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被检举单位,对实名举报者应不公开其姓名。基层党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对纪委、监察处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纪委、监察处书面或口头说明原因。
3.协办是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纪委、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的信访件。参与协办的单位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认真负责地对调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纪检监察信访人员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信访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要熟悉信访业务,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依法依纪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扣押、拖延和敷衍信访件,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检举、控告、申诉人。
第十八条 信访承办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检举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检举材料列入密件管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人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信访经办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由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决定,涉及纪委、监察处负责人的,由纪委书记决定。
第二十条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纪委书记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及信访要件的审批、督办工作。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为直接责任人,根据领导批示对信访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各二级单位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得拖延不办,更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
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要追究诬告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诬告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认定诬告,必须经校党委或纪委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共烟台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问题线索登记表
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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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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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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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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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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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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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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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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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共烟台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阅办单
校纪信字〔20××〕第 号
被反映
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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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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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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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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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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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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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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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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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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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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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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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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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
内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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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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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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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阅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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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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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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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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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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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办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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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结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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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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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初步核实。
□
同意处理结果,拟立案。
□
暂时存放备查。
□
留存 签名:
□
了结,归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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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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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接待来访记录
年 月
日
来访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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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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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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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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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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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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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问题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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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举报电话记录
年 月 日
被举报
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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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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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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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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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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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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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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