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责,切实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回避的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来往密切的个人。
第四条 在以下方面有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近亲属及来往密切的个人的,应主动回避。
1.干部选拔任用;
2.人员招聘与人才引进;
3.职称评聘;
4.各类项目评审、奖助学金评定、评奖评优、处分处理以及申诉工作;
5.学校各类招生录取工作;
6.学校校办产业等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7.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教材图书及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
8.学校重大资产的管理和处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和运营;
9.监督执纪过程中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
10.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配偶、子女从事的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本人或近亲属及来往密切的个人参与以上活动时,领导干部要如实上报所在单位,主动回避,并及时报校纪委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确因工作职责等特殊原因难以回避的,领导干部个人要主动说明、报告、备案,相关事项须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个人、组织可向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纪委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或提出回避建议。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