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强化领导责任,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权限范围内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实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问责既追究失职失责的直接责任人,同时也要追究负有领导责任者。
对错误决策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不负责、不担当、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意识形态责任制要求,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对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及安排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对涉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学校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积极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七)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而不及时整改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党内外反应强烈,损害学校形象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涉及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干部、人事工作有关规定,导致干部选任、人才引进、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失察、失误,引起师生员工强烈反映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决策失误,导致师生员工集体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决策失误,造成资源浪费、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基建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投标、招生录取、办学办班、资产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维修工程、采购与招投标、干部选任、人才引进、人事招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的;
(三)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中以及在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办班、房屋出租等协议的;
(五)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的;
(七)迟报、瞒报、谎报突发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监督不严格、失职渎职、处置不当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制止的;
(三)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本单位出现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在校园内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被问责事项的情节、损失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通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问责。
第十四条 问责处罚
问责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奖评的重要内容。
(一)受到问责的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问责结果涉及薪酬待遇变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坚持错误,拒绝纠正,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六)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免予问责。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学校党委决定问责事项,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处、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问责日常工作,包括受理有关问责事宜,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负责实施问责的组织协调,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做好本办法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启动问责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问责事项所列情形的,经校党委批准,由领导小组进行初步核实。
(一)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上级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学校党政领导、校纪委、校党政职能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双代会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学校师生员工、校外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信访;
(六)工作检查或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核实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由纪委、监察处牵头,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必要时经校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的初步建议。
第二十二条 研究确定问责建议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及问责初步建议,研究确定问责建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
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及问责建议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由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四条 下达问责决定书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下发《烟台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决定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决定书一式5份,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各1份。
第二十五条 办理问责手续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并督促其做好有关后续工作。属于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方式的,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组织部、人事处应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及相关事宜。同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领导干部问责情况上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 问责复查
(一)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干部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材料后,应组织复议、复查,并由领导小组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三)经复查,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七条 问责工作中,凡涉及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应执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被问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来往密切的个人的,必须事先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凭个人好恶调查或反映情况、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而导致作出的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的,或泄露调查情况的,追究其责任。检举人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烟台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 ) 决字第 号
关于对XXXXXXXXXX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
报:
送: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