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将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和纪律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事项,特指党政联席会议、人才引进、人员招聘、重要财务收支、课时费及奖酬金发放、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招标采购、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其他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对各自工作领域的重要事项实施负主体责任,其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廉洁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纪委、监察处、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社科(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学校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
(一)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会前是否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沟通;议题事先进行调查研究的具体意见或方案;
(三)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 人才引进、人员招聘
(一)人才引进、人员招聘计划的制定、报批及实施情况;
(二)面试专家组成人员相关资料信息及产生的程序;
(三)各学院关于人才引进、人员招聘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九条 重要财务收支、课时费及奖酬金发放情况
(一)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创收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创收资金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项管理;
(三)各学院课时费及奖酬金分配情况;是否有成熟固定的分配办法,分配情况是否对教职工进行公示;
(四)各学院关于经费预决算、较大数额经费支出以及奖酬金分配办法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十条 公务接待
(一)公务接待活动名称、来访单位、来访事由及来访人数;
(二)公务接待活动有无公函、审批单;
(三)接待场所是否合规、接待标准是否超标、陪餐人员是否超员。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
(一)派车单是否完备;
(二)用车事由是否合理;
(三)是否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
(一)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是否超标;
(二)是否向教职工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
(一)校内“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情况;
(三)采购计划论证、编制及执行情况;
(四)开标、评标过程是否规范、合法。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科研经费预算是否与课题任务相适应;
(二)科研经费实际支出是否超范围、超预算;
(三)有无违规套取、使用科研经费的情况。
第十五条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开展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准备
(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前,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向财务、审计、科研等相关部门了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情况,研究确定检查重点,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审定后,监督检查办公室根据检查工作内容,从相关处室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提前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检查工作通知书。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实施
(一)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并通过适当形式公布意见箱、联系方式等,扩大监督面。
(二)检查组在检查期间,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进行个别谈话以及调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监督检查办公室将整改意见和建议下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因监管缺失、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提醒;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对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时间、人员和材料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