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管理与服务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7月10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烟 台 大 学
管理与服务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与服务人员的执行力,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赏罚分明,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学校管理机构、教学单位和后勤服务单位从事专职或兼职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失职行为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违反管理规定或工作失误、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工作人员工作中出现失职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经济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失职行为等级
第五条 失职行为按其影响、损失、危害的程度分为:一般失职行为、严重失职行为、重大失职行为。失职行为责任人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失职行为视同为一次严重失职行为;失职行为责任人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严重失职行为视同为一次重大失职行为。
第三章 失职行为认定标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失职行为:
(一)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违章操作发生责任事故,或使公共财物被盗、丢失、损坏,经济损失在不满1万元或造成人员轻微伤害的;
(二) 工作或值班时间因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四)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拖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给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利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 因工作疏忽,造成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有明显错漏,贻误工作的;
(七) 因通知错漏,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八) 其他程度相当的失职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失职行为:
(一)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违章操作发生责任事故,或使公共财物被盗、丢失、损坏,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造成人身轻伤的;
(二)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稳定隐患或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 因工作失误,未按时上报或处理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或材料,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 因工作失误,未按时上报或错报重要统计数据或材料,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 其他程度相当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重大失职行为:
(一) 因个人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责任事故,或使公共财物被盗、丢失、损坏,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或造成人身重伤的;
(二) 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发生群体上访或群体恶性事件的;
(三) 不按文件规定,在项目招投标、大型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与维修等中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学校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 其他程度相当的失职行为。
第四章
行政处理的批准权限
第九条 处级干部的行政处理,由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同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科级以下干部及各类专业人员(干部身份的)的行政处理,由失职行为发生单位提出意见,经监察室审核,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工勤人员(含在技术工作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行政处理,由失职行为发生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失职行为发生后,失职行为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监察室或人事处。紧急重大的失职行为,除向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同时向校领导报告。失职行为经监察室或人事处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确认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烟台大学管理与服务人员失职行为认定处理表》(附件),并依据本办法对失职行为提出初步认定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失职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对失职行为的情节和个人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说明,并对《烟台大学管理与服务人员失职行为认定处理表》中核定的事实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失职行为事实比较清楚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在半年内作出处理,遇有特殊情形的,处理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失职行为由监察室或人事处提出对失职行为等级认定的初步处理意见,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失职行为一经认定并形成决议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失职行为责任单位和失职行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失职行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提出复核或者申诉,受理机关及时开展审查复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复议意见,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复议。
第十九条 监察室对违法违纪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条 失职行为一经核定,根据失职行为等级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一般失职行为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一定范围内至全校通报批评;
(二)严重或重大失职行为构成违纪,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受到行政处理的,还应给予其他相关处罚:
(一)一般失职行为视情节扣发失职行为责任人一到三个月岗位津贴;严重失职行为视情节扣发失职行为责任人三到六个月岗位津贴;重大失职行为视情节扣发失职行为责任人六个月到一年岗位津贴。
扣发岗位津贴按学校现有津贴分配标准执行,如津贴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出现严重或重大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其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除按以上规定对失职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外,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视情节轻重和经济损失情况,追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失职行为责任人主动交代违法违纪问题,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失职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按失职行为责任人同等级失职行为一并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烟台大学行政管理与服务人员失职行为认定处理表》
主题词:管理 失职行为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08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