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系、部处室、直属单位:
《关于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中共烟台大学委员会
2009年6月23日
关于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完善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对高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领导体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三条 “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二)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工作中,校长既要全面负责,又要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副校长的意见,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教授、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水平。
(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和照章办事。
第三章 党委(常委)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在党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党委会职权。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七条 学校的党委全委会每学期一般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非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列席党委(常委)会的重要会议。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措施。
(四)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推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重要人事安排,正高人员或博士的调出,硕士以下(学校确定的几个可以引进硕士的专业除外)学历人员的调入。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10万元以上)的借贷、使用。
(八)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九)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年度出国访问交流计划、教职工出国审批。
(十)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无特殊情况,必须有包括党委书记、校长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决定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一般由有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两个以上的方案或建议,提前一周送学校办公室列为备选议题,党委书记汇总有关意见后确定常委会议题,重要议题要与校长沟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二)深入讨论,集体决策。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常委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方为通过。党委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经党委书记签发,由学校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在规定范围内发布和传达,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露议决情况。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会议决定的口径对外表态。
(三)明确责任,组织实施。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委各项决策的实施。
(五)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常委会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由学校办公室督察科进行督办,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时,涉及到常委本人及其亲属的利益问题,有关党委常委应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规范和准备会议材料、起草发送会议通知、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党委常委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保密、存档工作等,有关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一至三天送达党委常委及有关人员。
第四章 校长办公会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正、副校长、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党委有关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可视需要由主持人邀请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在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常委)决议、决定的执行方案。
(二)学校党委(常委)关于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教学、科研、人事、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
(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行政问题和拟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四)制定和实施学校学科、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要的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五)审定和健全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之外的行政规章制度。
(六)加强人事管理,落实年度进人计划,研究决定正高人员及博士(含学校确定的几个专业可以引进的硕士)学历人员的调入和副高或硕士以下人员的调出。
(七)学校德育管理体制实施办法,组织、引导开展“三育人”活动,研究决定学生管理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编制和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加强财务管理,在校长办公会职权内,对预算内学校有关财务问题和预算外不满10万元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进行审定。
(九)确定召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服务地方等行政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行政工作。
(十)上级和学校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和督办情况、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的通报。
(十一)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团代会、学代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问题。
(十二)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重要议题要及时与党委书记沟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各院系等基层单位要提交的事项须先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在作为议题提出之前,必须由主管(或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准备,充分研究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有关资料以及两个以上建议方案的书面材料,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呈分管校领导签署上会意见,送学校办公室秘书科列为备选议题,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最后呈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上会。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周报学校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
第二十二条 每个议题先由该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作情况陈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然后展开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校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规范和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起草发送会议通知、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保密、存档工作等。有关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一至三天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主要工作例会,与会人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一般除出差、重大的外事活动和上级部门的特殊工作安排外,应服从校长办公会的安排。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议决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经校长签发,由学校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在规定范围内发布,并按会议决定的方式进行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与会人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会议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督察科负责督办,重要事项由督察科向落实承办部门发出《督办通知单》,提出具体要求,协调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并对承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将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督察科,督察科将报告材料进行综合整理后及时反馈给校长办公会或分管校领导,并通过定期发布的《督察通报》,向校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党委 校长负责制 会议制度 实施办法 通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09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