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学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应当填写《烟台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表1),如实报告接待事由、来宾职务、随行人数、接待内容等,经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由与公务活动相关的校领导审批;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单位负责,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本着“谁接待、谁负责、谁结算”的要求,按照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以下重要公务接待,安排相应校级领导出席:接待来校检查、学习、交流的厅(局)级以上领导、重要来宾;全校性重要会议、签约仪式等活动;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校内各对口单位承接。涉及多部门的接待,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
应邀来校讲学、作学术报告、参加课题鉴定会或合作办学等有关项目的专家、教授、顾问等,接待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责。各单位协助本系统、本行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工作座谈、学术讨论、经验交流、项目洽谈等各种会议,学校原则上不予补贴、不举行宴请活动,接待所需费用均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接待场所进行,确需在校外接待的,报请与公务活动相关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允许先接待后报批。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按照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原则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紧扣调研主题和内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要事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来访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盘。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按规定自行用餐。根据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要使用大众家常菜,严格控制饭菜数量,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从简提供饮食,合理搭配菜品。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的有关规定,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保持一致,不得超出属地公务接待的用餐标准。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酒水主要选用本地产品。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学校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和《烟台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按年度公开各单位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协调,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纪委、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安排接待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根据上级有关具体要求适时进行修订,之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
烟台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
|
姓 名
|
|
单 位
|
|
职务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随 员
|
|
接待项目
|
时间
|
地点
|
校内参加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 期:
|
学校审批意见:
签 字:
日 期:
|
|
|
|
|
|
|
|
|
|
填表说明: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一份本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