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14年2月28日
烟台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山东省委实施办法,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学院及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所称面积是指房间使用面积。
第三条 学校办公用房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制定使用原则,确定配置标准,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并监督各单位执行。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学校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各学院和不在办公楼办公的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需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定额配置,超额腾退,提倡合署办公。
第五条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我校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标准为:
(一)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二)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三)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四)科级及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六条 学校用于共享的会议室等办公用房不计入各单位使用面积,由学校统一安排,各单位按需借用。各单位凡是超出规定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七条 因机构、人员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内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资产管理处调剂解决。
第八条 教职工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仅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安排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退休或调离时须及时向学校腾退其使用的办公用房;退居二线的处级干部办公用房由原单位根据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资产管理处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办公用房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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