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和《烟台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烟大校发〔2014〕41号)相关规定,对我校国内公务接待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控制接待范围
各单位要从严控制接待范围,禁止同城公务接待。
二、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1.接待场所。原则上公务用餐在校内接待场所进行,确需在校外接待的,需报请与公务活动相关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
2.用酒及标准。工作午餐一律不准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数量。
3.陪餐人员。严格公务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标准不超过30元/人。
三、严格落实接待费报销程序
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财务部门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消费明细单。
对无公函的接待活动需出具会议通知、邀请函等能够证明公务活动的书面材料。
四、严格科研经费公务接待活动
利用科研经费进行公务接待活动参照《烟台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本补充规定执行,报销时须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纵向科研项目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书)中的预算支出;横向科研项目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按照《烟台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执行。
五、严肃相关纪律要求
加强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也是从严从紧抓作风的具体行动。全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强化刚性约束,不搞例外、不搞变通,财务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监控,对未经审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签单、超范围开支不予报账。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烟台大学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