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批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活动,从严管理外出行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大学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纪委书记除外,其外出审批依据省纪委相关规定);所指外出即离开工作驻地(参加全国、全省或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学习培训等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名手续除外)。
第三条 外出报批的内容和程序。
(一)报批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外出审批表,内容包括外出人员基本情况、事由、时间、地点等(见附件)。特别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报告,随后补书面报告。
(二)干部外出,需提前3天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成行。特殊情况提前1到2天报批的,须在提交审批表的同时,书面说明情况。
(三)校纪委副书记外出需经校纪委书记审批,其他干部需经纪委副书记审批。
第四条 外出报批的有关要求。
(一)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无论因公因私,工作日还是休息日,都要报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
(二)外出报批要实事求是,不得编造虚假理由外出,不得谎报、瞒报外出目的地和行程。
(三)干部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纪律,保持通讯联络畅通。行程有变化或不能按期返回的,要按原程序报批。
(四)不按规定报批私自外出,或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通报。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烟台大学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审批单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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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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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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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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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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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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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
审 批 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