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纪检机关监督举报工作,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举报工作,是指受理反映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监督举报,由纪检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管理处置的活动。
第三条 纪检机关处理举报工作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依照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举报问题;
4.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来处理问题线索;
5.切实维护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7.解决问题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举报受理范围及办理原则
第四条 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监督举报;
2.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五条 办理原则
1.涉及省管干部的举报,按规定报送省纪委监委;
2.涉及纪检干部的举报,按有关规定办理;
3.受理和审查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学校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违纪问题的举报;
4.不在纪检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件,经审批后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办理;
第三章 纪检机关处理举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纪检机关处理举报件的一般操作程序是:阅信、接访或者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问题线索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或者上报办理结果)→立卷归档。
第七条 办理来信。承办人员对接到的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并保持信封、信笺和邮戳、文字的完整性,以便核查。随信寄来的有关证明材料,要逐一清点登记,认真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并随信件一起呈批。电子邮件方式举报信件,按照普通信件程序办理。
第八条 接待来访。承办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通过听和问的方式,把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记录下来,认真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属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的,按照举报件的处理办法进行办理;属其它职能部门办理的,交由相关单位进行办理;属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做好解释和来访者的思想工作。
第九条 接听举报电话。承办人员对于不属于纪检机关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本机关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并按照举报件的处理办法进行办理。
第十条 呈报与阅批。凡属纪检机关举报接待、受理范围的举报件和电话举报记录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呈批。
第十一条 对属于纪检机关受理范围署真实姓名且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举报件,一般应在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已受理,告知应有记录留存备案。待问题线索办结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举报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举报件。举报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后,应按照档案工作管理规定,由专人妥善保存、立卷归档。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立卷归档一般应包括如下材料:线索处置呈批表,来访记录或者电话记录,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初核报告,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被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被检举、被控告人有错误时其本人向组织做出的说明或者检讨,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等。严禁将信访举报有关材料丢弃、泄漏或者遗失。
第十三条 处置方式
对问题线索的处置,须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办理。同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1.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者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给予提醒的;反映的问题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的主要问题已经初步核实失实或者查无实据,需要被反映人对其他问题作出说明的;反映问题笼统、时间久远或者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的;其他有必要谈话函询的。
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具体,具有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需要做侧面了解后,才能视情确定处置意见的;经谈话函询,被反映人承认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或者被反映人对有关问题未说清楚、所作说明与组织掌握情况不一致,或者被反映人已多次接受谈话函询,需要进行了解核实的;司法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单位作出政务处分、其他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其他有必要进行初步核实的。
3.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反映问题涉及的重要知情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其他需要暂存待查的。
4.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问题不涉及严重违纪违法且时间久远,被反映人年龄过大或者已离休、去世的;反映问题无实质内容,属人身攻击、污辱谩骂的;已办结的重复件;其他需要予以了结的。
第十四条 接受申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纪检机关受理。
第十五条 主办、转办和协办
1.主办是纪检机关对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检举进行直接调查和处置。
2.转办是对不属于纪检机关工作范围内的举报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转办的举报件,一般在接访后五个工作日内转出。转办的举报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者被检举单位,对实名举报者应不公开其姓名。有关单位对纪检机关转办的举报件,要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核查结果的举报件,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纪检机关书面说明原因。
3.协办是对重要或者较为复杂的举报件,以纪检机关为主,其他部门协助,共同完成核查处置。参与协办的单位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认真负责地对调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有关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问题线索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要熟悉业务,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依纪依法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扣押、拖延和敷衍举报件,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检举、控告、申诉人。
第十七条 问题线索承办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件的内容和案情。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问题线索经办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涉及纪检机关负责人的,由纪委书记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纪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及重要举报件的审批、督办工作。纪委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根据领导批示对举报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得拖延不办,更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上述问题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如实举报或者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举报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举报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要追究诬告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诬告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烟大党发〔201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