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强化对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烟台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共烟台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重点部位是指各二级单位中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部位;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部位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签订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有关风险防控内容要求,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梳理查找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确定学校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做好对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其责任部门和单位的调整、补充与完善等工作。
第四条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注重预防。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关口前移,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杜绝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坚持监督与惩处并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与时俱进。深入研究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促进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更具有前瞻性创造性实效性。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办法,经学校纪委备案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未列入学校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但属于部门和单位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体系建设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健全和落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机制。
(一)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实际,研究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相关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深入研究、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职责
(一)负责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导。
(二)对责任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三)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学校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职责
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所属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实施实时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一)按照工作分工,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履行监管职责,制定监管措施,建立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制度。
(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设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档案。
(三)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四)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五)接受学校对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和办法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梳理查找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健全相关制度,明确监督事项,细化检查内容;程序包括前期预警、事中监控和后期考评。
第十二条 对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自我监督与外在监督相结合,以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为主。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常态的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督,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管理机制;每年要从廉政措施落实、责任人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工作薄弱环节及整改措施等方面,对工作整体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
(一)建立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检查评价机制。
(二)对二级单位党组织相关工作的检查考核,纳入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考核;对责任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的检查评价,可与党建工作考核一体开展,必要时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三)考核评价工作在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有关情况。考评结果作为二级单位党组织、责任部门和单位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对责任部门和单位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考评发现的问题,或经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的,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管,促其整改。
(五)责任部门和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和学校考评结果,纠正存在的问题,修正廉政风险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完善防控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自查工作,不积极主动配合甚至干扰自查工作或学校检查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十六条 在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对积极执行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虽然发现问题,但能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部门或单位的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烟台大学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重要事项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烟大党发〔201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