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保障党员、师生员工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包括书信、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上级机关移交等渠道,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信访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信访举报,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受理范围和受理渠道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归口受理对学校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设置专门谈话接待室,公布信访举报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场所、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电子邮箱等,收集相关的举报或情况反映。
第八条 建设纪检监察系统检举举报平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九条 接收。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统一接收上级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统一交本机构信访举报部门。对接收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要区分信访方式,妥善处理。
(一)办理来信。接信人员对接到的群众来信要及时拆阅并保持信封、信笺和邮戳、文字的完整性,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随信寄来的有关证明材料,要逐一清点登记,并随信件一起呈批。以电子邮件方式接收的举报信件,按照普通信件程序办理。
(二)接待来访。接待来访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来访接待场所进行,接访人员要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接访时注意核实来访人身份信息,做好谈话记录并由来访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来访人不愿意泄露身份的,信访件按照匿名信登记。
对党员、监察对象到纪检监察机构来访接待场所主动交代问题,属于本机构管辖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机构有关负责人并通知监督检查部门前往处置;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接听举报电话。接电人员要耐心听取来电人反映的问题,问清来电人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认真如实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应向来电人复述确认,必要时可以录音。如属于党纪政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接电人员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第十条 登记。纪检监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接收、登记、编号等工作。登记时应注明信访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要求,反映人及被反映人的职务、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日期等信息。对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单独登记。
第十一条 呈批。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登记、摘抄、报批后,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流处置。
(一)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件,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报纪委分管副书记、书记签批。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二)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初次信访举报件,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报纪委分管副书记、书记签批,移送本机构监督检查部门或相关部门;对于重复举报,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信访举报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应当径送纪委书记阅知,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纪委书记问题的信访举报,直接将原件附函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
(四)对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报纪委分管副书记、书记签批后,将原件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办理。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办结。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举报件。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向信访举报部门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反馈。实名信访举报办结后,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结论,及时反馈举报人;匿名信访举报办结后,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立卷归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审核后,按“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立卷归档,做到一案一卷,统一编号,编撰目录,装订成册。归档材料需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档案由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专柜存放。严禁将信访举报有关材料丢弃、泄漏或者遗失。
第十六条 统计分析。定期统计分析信访举报数据,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有关信访举报的统计表;分析信访举报数据,掌握其规律,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第四章 实名信访举报的处理
第十七条 实名信访举报,是指信访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行为。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虽有署名但不是信访举报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信访举报,按照匿名信访举报处理。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受理范围的署名信访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署名信访举报人联系(来访举报的,应当面核实相关信息),确认为实名信访举报的,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并将受理情况告知实名信访举报人。重复信访举报已经告知的,不再告知。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实名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处置意见确定后,采取谈话函询的,应当在1个半月内办结;采取初步核实及进入立案审查调查程序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承办部门应当将实名信访举报处理结果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实名信访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实名信访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妥善处理。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访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信访举报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构以及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信访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被信访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信访举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信访举报人和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被信访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信访举报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构以及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保障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严禁对信访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对于诬告陷害他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承办部门核查认定信访举报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纪委书记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工作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师生员工疾苦、对师生员工利益麻木不仁。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件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和销毁。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需经相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是被信访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信访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情形的,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泄露信访举报人信息或者信访举报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信访举报的组织、人员的;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信访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纪检机关处理举报工作办法(试行)》(烟大党发〔2019〕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