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学校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推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制度化、规范化、精准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各基层党支部。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党员干部。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第五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实施。
第七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学校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一岗双责”,要多过问、严教育、常提醒、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学校党的工作部门作为学校党委在不同领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主体,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负责本工作领域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领域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协助学校党委抓好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指导学校各级党组织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三章 运用方式和情形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提醒谈话或者书面提醒;
(二)约谈、批评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六)通报;
(七)诫勉。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从实际出发,创造性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办法不多,效果不明显的;
(二)在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够大,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落实上级、学校党委重要工作安排、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新意识不够强,效果不够明显,或者在改革创新中决策论证不够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等制度不够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意识有所松懈,作风不够严实,工作中存有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深入基层和一线不够,工作方式简单,缺乏一抓到底的魄力、韧劲,或者有遇事推诿扯皮、搞责任甩锅现象的;
(六)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和职责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联系师生员工不够密切、服务师生员工不够深入,解决师生员工合理诉求没有完全及时到位的;
(八)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师生员工有所反映,但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查证的;
(九)在民主测评、年度考核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不合格的;
(十)自身要求不够高,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群众有所反映的;
(十一)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于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没有举报线索的,也要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认为由基层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实施。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置方式。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采取提醒谈话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应当根据职务分级负责,一般按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对于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学校党委书记批准,由学校党委书记或者分管、联系的党委常委组织实施;
(二)对于二级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应当经分管、联系的党委常委批准,由分管、联系的党委常委或者其所在的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对于科级党员干部,应当经分管、联系的党委常委批准,由其所在的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四)对于其他党员干部,应当经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其所在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者委托其所在党支部书记组织实施。
(五)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等党的工作部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等行政职能部门在本工作领域运用“第一种形态”,由上述部门提出实施对象的建议名单,依照本条前四款规定的批准和实施程序,与上述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党员干部予以通报、诫勉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讲究政策、运用适当,精准把握、执行到位,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一)采取提醒谈话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以《烟台大学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记录表》(附件)等适当方式进行记录;党员干部应当对提醒谈话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二)采取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员干部应当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三)采取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责令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党员干部应当在检查中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四)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批评,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党员干部对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如实说明,真正整改到位。党组织发现有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应付整改、假整改、整改不彻底的,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其对相关问题整改。
第二十条 对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函询的党员干部,其所在的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函询党员干部严肃认真对待。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建立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管理台账,每个学期期中、期末定期集中收存《烟台大学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记录表》等档案材料,统计汇总学校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将学校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述责述廉的内容,作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分析学校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全校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搞宽松软的,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非中共党员、行使公权力的教职员工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烟台大学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