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强化对廉政风险防控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激发全校广大干部敢闯敢试敢干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励引导干部改进作风、提升执行能力,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山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和省纪委监委有关重要情况报告工作要求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是指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干部选任和监督,党员发展,项目评审和评优评先,招生就业和奖助学金评审,人员招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人员争议与劳动纠纷,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基建(修缮)工程和招标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重要工作领域。
重要事项是指学校党委、行政安排的涉及学校全局的事项;或发生在学校且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事项;以及开展具体工作中,需打破常规惯例,对现有体制机制有较大突破探索,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干事创业廉洁风险事项。
关键环节是指直接涉及人财物等重要资源、社会联系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工作岗位和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备报告,是指事前报备和事后报告。
事前报备是指承担主体责任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在开展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环节工作之前,将文件依据、实施方案、廉政风险分析研判及防控措施等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学校已公开下发正式文件的,不再报备文件,只报备实施方案及文件变动调整情况。
事后报告是指承担主体责任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在工作完成后,将事项的办理结果等情况及时报告。
第四条 对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以主责单位日常监管和自我监督为主,各主责单位要建立健全常态化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和自我监督意识,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专责监督、部门职能监督、二级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报备报告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由主办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履行报备报告主体责任,其他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一事项无需重复报备报告。
第六条 报备报告要注重突出重点,提高质量和效果。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各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报备报告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履行报备报告工作监督责任。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落实“一岗双责”,依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增强保密意识,涉及保密事项的,应按照规定落实好保密责任,避免发生泄密问题。
第二章 报备报告内容、主责单位及程序
第七条 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环节工作报备报告主要内容及主责单位:
(一)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方面
1.各单位分管领域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报告,由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可与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和述责述廉结合);
2.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动态情况报告,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3.重大舆情情况报告,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二)各学院制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的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中明确的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报备、报告,由各学院负责。
(三)干部选任、监督、审计、问责和党员发展方面
1.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报备及选任过程中信访情况报告,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2.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查情况报告,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3.处级及以下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
4.干部问责动议报备,由提出动议的单位负责;
5.党员发展工作报备,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四)项目评审及评优评先方面
1.校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科研等项目评审工作报备,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社科(科技)处等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
2.校级及以上层面评优评先活动工作报备,由负责组织评选的单位负责。
(五)招生就业及奖助学金评审方面
1.研究生招生笔试、面试工作报备,由研究生处负责;
2.就业工作情况报告,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3.省级及以上奖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六)人员招聘、职称评审及岗位聘任、人事争议与劳动纠纷工作方面
1.初级岗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报备,由人事处负责;
2.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工作报备,由人事处负责;
3.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人事争议、劳动纠纷情况报告,由人事处负责。
(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使用方面
每年度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使用情况报告,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八)基建(修缮)工程和招标采购项目方面
1.招标采购项目,单项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对外发布公告前报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施工中涉及单项变更比例在合同额10%以内且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提出变更申请前报备,由主办单位负责;
2.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责单位收到校内、社会对同一问题两次及以上书面质疑的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
(九)教职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由受处分教工党员、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教职工政纪处分决定情况报告,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学生党员违规违纪处理情况报告,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
(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环节等工作和涉及利益冲突情况报告,有以下情形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1.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干预有关工作,对本应由下级或专门机构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下级或专门机构按照其个人意图作出决定的;
2.直接或授意、纵容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开展或干扰正常监督执纪执法活动的;
3.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搭桥牵线,安排其与重大事项承办方工作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
4.为达到个人目的和意图,利用职权故意设置阻碍,直接或间接拖延重大事项开展的;
5.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打探非自己分管领域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的;
6.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资料的;
7.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规依法实施的行为。
(十一)深化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干事创业廉洁风险情况报备,由需要容错纠错的单位负责。
(十二)各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原则要求应该报备报告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求报备报告的。
第八条 报备报告材料由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相应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第九条 主责单位事前报备原则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予以报备,事后报告应在事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遇有突发事件、特别重大、紧急事项,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的同时,应同步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口头报告,并及时报告事件进展和应对处置情况,事后报送书面材料。
第十条 主责单位按照要求完成事前报备,在此后工作中如有重大变化或调整应及时做好报备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各主责单位的报备报告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提出改进工作流程、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见建议。同时,结合监督重点与工作安排,采取列席会议、听取汇报、过程监督、查阅资料、专项检查、专项治理等形式,对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报备报告主责单位对监督事项及监督报备报告承担主体责任。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能,只对监督事项的合规性、程序性、公开性进行监督,不参与实施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不替代主办部门、单位的自我管理和职能监督。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执行不力,出现应报而未报、未按时报备报告、报备报告不实、虽然报备报告但实际未按报备报告文件制度执行的或对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对主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对深化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干事创业廉洁风险报备事项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因素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原则上应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涉及需要追责问责的,凡是符合容错免责条件,按规定程序实施容错;涉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督办要求问责或明确指示的,争取免予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烟台大学廉政风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办法》(烟大党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环节工作报备表
主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报备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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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事项 内容概要 |
(简要说明所报备重要事项的文件依据、实施方案、廉政风险分析研判及防控措施等) |
报送材料 附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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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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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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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环节工作报告表
主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报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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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内容概要 |
(主要写明所报告重要事项的办理结果等情况) |
报送材料 附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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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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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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