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违规干预微观经济活动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省纪发〔2021〕4号)、省纪委监委有关重要情况报告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及以上各级领导干部。已退(离)休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资金管理、招标采购、资产处置、工程建设(修缮)、招生录取、业绩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竞聘、聘期考核、项目评审、组织发展、奖助学金评审、评优选先、省级及以上统考、学生转专业、执纪执法和其他有关“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知悉本职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权力边界,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不得插手干预重大事项,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及其家属亲友的插手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报告。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一)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利,干预有关工作,对应由下级或专门机构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或专门机构按照个人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直接或授意、纵容亲属或相关工作人员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开展的;
(三)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搭桥牵线,安排重大事项承办方工作人员与其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和意图,利用职权故意设置阻碍,直接或间接拖延重大事项开展的;
(五)为重大事项利害关系人打探非自己分管领域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 的资料的;
(七)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规依纪依法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 重大事项承办工作人员在主持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公正履职,不徇私情,对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注意保留相关的书证、物证、录音录像及电子文档等材料,确保有据可查,并在记录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
重大事项所属领域有专门规定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报告记录的内容包括插手干预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项以及处理情况,如实填写《烟台大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记录报告执行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规定。
第八条 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受组织、纪律和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泄露记录报告人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记录报告人打击报复。凡泄露情况、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不记录或者不如实全面记录并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或者明知违规仍予以办理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关领导干部授意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干部责任。通过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条 学校党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报告中反映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记录、报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检查,强化对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工作中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正常履职推动工作、服务学校和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区别,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向重大事项承办工作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提出业务指导性意见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应认真排查本单位、本领域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强化源头治理,健全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学校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述职评议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体系,作为考察党员干部是否遵纪守法、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其他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烟台大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报告表(网站右上角相关下载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