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完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委(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的作用,加强监督、严格执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明确设置1名纪检委员,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支持纪检委员的工作,为他们履职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三条 纪检委员由同级党委(党总支)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委员后根据职责分工产生,每届任期与同届党委(党总支)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基层党委(党总支)换届时,酝酿的纪检委员人选应报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审核,人选确定后报学校纪委综合处备案。届中纪检委员岗位出现空缺或因调岗、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的,补选或调整前应向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四条 纪检委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党性修养强,思想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热心纪检监察工作。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敢于担当,善于监督,有较强的事业心、组织协调能力和保密意识。
3.原则上应是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以外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4.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党龄三年以上。
5.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五条 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同级党委(党总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做好本单位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警示教育工作。
2.监督检查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和学校党委行政决议、决定、工作安排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3.督促本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各项内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4.加强对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学校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情况的监督,盯紧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环节,督促按照规定报备报告有关事项;协助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开展廉政谈话,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第一时间提醒,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5.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
6.参加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重点是人员招聘、资金管理、招标采购、资产处置、建设修缮、招生考试录取、业绩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聘期考核、项目评审、评奖推优、绩效工资分配、党员发展、学生转专业、学生奖助贷勤等工作的监督,督促本单位常态化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
7.密切联系党内外群众,对发现或群众反映的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对发现或群众反映本单位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党员及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和学校纪委报告。
8.协助学校纪委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做好涉及本单位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对本单位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进行帮助、教育。
9.及时向学校报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配合学校党委检查考核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10.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和师生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11.每年年末向学校纪委书面报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以及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情况。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问题线索和其他有关情况即时向学校党委、纪委口头或电话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再书面补报。
12.认真完成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纪检委员要认真参加学校党委、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实践锻炼等活动,接受业务培训,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的工作指导与检查。及时学习中央、省委和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精神和纪检监察政策法规、业务知识。通过参加培训和实践锻炼,全面提升自身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七条 纪检委员要自觉、主动、带头接受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保守工作秘密;履职情况纳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考核。学校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被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向单位及时反馈或发出工作提示函。对纪检委员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各基层党支部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