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要在早发现上深化、在分类处置上深化、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在谈话函询上深化,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具体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既是责任担当、也是科学方法,既是理念创新、也是实践过程。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深化对“四种形态”的科学认识和实践运用,着力提高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种形态”具有科学性
必须提高站位、深化认识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是一个科学严密、辩证统一的监督执纪体系。
“四种形态”既有理论基础、又经实践检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论基础,“四种形态”蕴含的执纪理念、方法路径都能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找到源头。比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四种形态”核心就是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实践,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又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四种形态”把第一种形态作为重中之重,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再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四种形态”本身就是对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违纪违法行为对症下药、精准治疗。“四种形态”提出和运用以来,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经受了实践检验,充分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利器”作用。
“四种形态”既源于传统、又立足现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来有防患于未然的理念,《黄帝内经》讲“上工治未病”。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形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成为党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继承传统、立足现实,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探索形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创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可以说,“四种形态”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体现了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战略思想,是传统与现实、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
“四种形态”既系统完备、又指向精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相辅相成、各有侧重,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安排,又是监督执纪的战术方法。在理念上,强调关口前移、抓早抓小,改变了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传统观念;在尺度上,每一种形态都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划分,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在对象上,既覆盖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又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方式上,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手段,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处分措施逐级递进,有效解决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问题,是“全面从严”的具体和深化,真正严到实处、严到细处、严到深处。
“四种形态”具有时代性
必须胸怀大局、深化拓展
党的十九大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赋予“四种形态”新的时代内涵和工作要求,必须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忠诚履职、稳中求进,在运用“四种形态”上深化拓展、探索创新。
在推动纪检监察重点工作中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确定的八项任务,既是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也是深化拓展“四种形态”的突破口和着力点。要在严明政治纪律上用好“四种形态”,坚守政治机关定位,以“四个意识”为标准、以政治纪律为尺子,对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两个走在前列、一个全面开创”总要求,强化政治监督,严肃查处“七个有之”等问题,以高度政治自觉把“两个维护”落实到位。要在减存量、遏增量上用好“四种形态”,层层把关、步步设防,着力用好第一种形态,发现问题及时红脸出汗、扯袖提醒;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毫不放松用好第四种形态,保持高压、持续震慑。要在作风建设上用好“四种形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关注“四风”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等新动向,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要在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上用好“四种形态”,聚焦精准扶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实惠民政策等领域,探索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增强群众获得感。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当前,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履行好党内监督、国家监察职责,同样需要用好“四种形态”。要把“四种形态”基本原理运用到监察工作中,聚焦监督第一职责,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强化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日常监督,真正补齐监督这块短板;要把“四种形态”运用到执纪执法上,既要坚守纪律的高标准,又要守住法律的底线,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同样要在抓早抓小上下功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决不能把“小问题”养成“大问题”;要把运用“四种形态”成果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在实现监督监察全覆盖后,面对的大量问题不是犯罪、而是违纪违法,不能简单同过去检察机关办案数量作类比,而要算运用“四种形态”的政治账、监督账、综合账,这也是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体现。
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中深化拓展“四种形态”。净化政治生态需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运用“四种形态”是科学方法和重要手段。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生态的维护者,必须整体把握地区、部门、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探索加强动态分析研判的途径和方式,眼中见“树木”、心中有“森林”,有效防范“系统病”“地方病”“流行病”,当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严密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及时清除病虫害、污染源,当好政治生态的“啄木鸟”。
“四种形态”具有实践性
必须实事求是、精准运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植于全面从严治党实践,需要从具体形态用起、具体问题管起,在实践中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综合运用上精准有力、科学有效,实现执纪执法最佳效果。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单纯为执纪而执纪、为办案而办案,而是通过对具体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干部拉回正确轨道,维护党的肌体健康。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精准量纪量法,做到有什么问题就查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就查清什么问题、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确保从实体到程序、从结果到过程,都经得起纪律和法律的检验;另一方面,要把握政策策略,综合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依纪依法、精准妥当作出处置。对违纪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及时挽救、体现关怀;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立案审查、从重处理,做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在工作要求上体现严管厚爱、激励约束,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中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把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工作要求,更加鲜明地体现和运用到“四种形态”中。要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部署,结合实际探索“三个区分开来”的具体情形、标准、程序和方式,既旗帜鲜明保护干事创业的干部,又坚决防止拿容错当“保护伞”。要关心帮助犯了错误的干部,特别是对运用第一、第二种形态处理的同志,不能一处了之,对汲取教训、及时改正、表现良好的,影响期结束后该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澄清正名,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