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纪委监委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容错纠错和澄清正名的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流程,明晰职责分工,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开展容错纠错和为受到诬告错告干部澄清正名工作提供具体遵循。
《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容错纠错流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开展容错纠错和为受到诬告错告干部澄清正名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廉政谈话、述责述廉,作为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和巡视巡察监督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将开展容错纠错和为受到诬告错告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列入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向上级党委(党组)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合理设定容错纠错情形,进一步细化容错纠错清单,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容错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形成容错纠错认定意见后,报同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党委(党组)作出容错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向有关单位、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反馈。
《工作措施》明确,要及时做好澄清正名,积极鼓励担当作为。澄清正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澄清。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对有关情况复核后,提出澄清正名具体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对被举报对象澄清正名以及具体方式。涉及为同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下一级地方党政正职澄清正名的,报同级党委(党组)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奋发有为。加强对容错纠错和澄清正名工作情况综合分析,遴选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工作措施》还提出,要扎实开展回访教育,鼓励帮助受处分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